一位国王请了工程师、物理学家和数学家来,想用最少的篱笆围出最大的面积。工程师用篱笆围出一个圆,宣称这是最优设计。物理学家将篱笆拉开成一条长长的直线,假设篱笆有无限长,认为围起半个地球总够大了。数学家好好嘲笑了他们一番,他用很少的篱笆把自己围起来,然后说:"我现在是在篱笆外面。"
王全兴教授在劳动合同法大讨论进入尾声时,提出了“两个忠实”的治学观点:“我作为学者的基本态度是,尽可能做到两个忠实:(1)忠实于法理。即尽可能以一般可理解、可交流的法学原理和知识为依据来解释,而不作自我想当然的自言自语,不满足于自以为是的‘自圆其说’。(2)忠实于立法本意,即尽可能按照立法者或法律条文的本来意图来解释。”[1] 并将这一治学观点写在他的新作《劳动合同法条文精解》的封底上。该书是丛书中的一本,笔者也有一本书参加了这一系列。按照出版社的要求,封底的位置原是放作者简介的,也有些作者在这一位置还放上了全书的简介。王全兴教授在作者简介之下别出心裁地放了这段“治学观点”显然有很深的含义,正如他自己强调的,以“两个忠实”“作为学者的基本态度”,凡与立法者想法不一的一概清除。
这真是一个将自己围起来的好办法,笔者从中读出了上述数学家般的智慧,数学家是国王找来的,自然是向国王负责的,“两个忠实”讲的是不仅是负责,甚至是对起草者的依附。从王全兴这一时期出版的一些教材中也可以看到这种观点的一步步实践,在一个起草过程中,立法者的想法本身在变化,做到忠于立法者并不容易。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的《劳动法》是王全兴观点论述较为完整的一本教材。除介绍了“劳资矛盾日趋缓和”
、“劳资伙伴关系”、“ 回归民法的必要” [2]的观点外,还强调“民法中某些反映合同一般特征的规定,可在一定条件下用来规范劳动合同。”[3]进入2005年,随着我国劳动合同法起草的深入,在之后出版的两本教材中,王全兴开始一步步的删除自己原有的观点,并加入截然相反的观点。在2005年的《劳动法学》[4]中,“劳资矛盾日趋缓和”、“回归民法”的提法已经消失,而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又提出了新的说法,“我国目前劳动力供大于求,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处于明显的劣势,因此,更需要公权力介入,加以偏重保护。”[5]从强调民事契约到公权力介入,可以说从一个极端到另一个极端。这种180度的大转变,使王全兴的观点完全倒向处于另一极端的学者,王全兴观点与常凯“劳资不成熟,公权需介入”[6]的观点如出一辙。不过从最近的教材中,我们看到2004年的观点似乎又在回归。
笔者在2005年出版的《劳动合同研究》一书中,除了对劳动合同法应当如何起草进行了系统的阐述,还公开发表了笔者的治学观点:“劳动法的繁荣,应建立在尊重本土化和国际化基础之上的学术创新。”“学者的任务只是自圆其说,选择是立法者的事。”
“制度创新过程固然不会有‘逆我者亡’,但却可能会有‘顺我者昌’,立法活动受到各种主客观条件的限制,立法机关选择也存在局限性。”“在劳动领域,我国许多法律制度都是以修正自己的方式向现实生活的客观规律妥协。如果学者要追求选择,应当是历史的理性选择。多一份清醒,也会多一份坦然。无论立法者是否采纳某些学术思想,这些学术思想自有其存在的价值。只有百花齐放,才会有劳动法的繁荣。”[7]笔者显然更在乎学者的独立。如果说王全兴观点堪与数学家相比,笔者的观点大概只能相当于上述小故事中的工程师,极其平庸。
数学家既然有最好的圈地方案,自然也取得了嘲笑他人的权利。对笔者提出的以“学术创新”这种以“创造性劳动”来“振兴劳动法”的提法,王全兴针锋相对地提出了“两个忠实”
[8]的治学方法,并将“自圆其说”讥讽为:“自我想当然的自言自语”“自以为是的‘自圆其说’。”
[9]从“自圆其说”走向了“自以为是”的“自言自语”,这些嘲笑者为笔者描述了一幅多么孤独的景象,这种景象也确实是相当长一个时期笔者的现实写照。这些学者告诉笔者只有“两个忠实”才能摆脱“孤独”,这是一个敌人的嘲笑,还是一个朋友的忠告?或者形式上是敌人的嘲笑,实质上是朋友的忠告?亦或相反。
如果了解嘲笑来自于一位与笔者有着近二十年交情的学者,恐怕更能了解这种嘲笑的份量。上世纪90年代初,王全兴开始兼任劳动法的教学时,笔者的系主任,曾经也是他的领导,介绍我们两人相识。这位系主任鉴于我们两人的努力程度说了一个当时让笔者非常吃惊的预言:“说不定劳动法学界的争论会在你们俩人之间展开。”几年之前,这一说法也曾经出自《法商研究》的主编之口。然而,近二十多年,我们一直维持着友谊,争论最终在北常南董间展开。当然,在这场争论中王全兴是站在常凯那一边的。笔者也知道,如果这场争论早来五年或者十年,也许情况正好相反。理由已在两个忠实理论中说得很清楚。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笔者没有任何要指责王的意思,如果身处当时的环境,一定能够理解王是一种正常的心态,不正常的是笔者,其实可怕也正在于此。从1997年开始,劳动法作为民法特别法的观点,已经伴随着王教授走过了10年,尽管这些观点在不同时期强调的重点和力度并不完全相同,但毕竟构成了一个学者的标志性观点。修正一种坚持了10年的学术观点,在笔者看来,恐怕也是一件很痛苦的事情。为什么要这样做呢?尤其是当着这种现象不是发生在一个人身上时,我们有必要去了解背后的原因。
在我国劳动合同立法时,中国正在经历着一个特殊的时期,部分弱势群体由于没有分享到改革的红利而存在不满情绪,社会上出现了一种利用这种不满情绪否定改革的思潮。以保护弱者的强烈程度,学者的观点会分出道德上的优劣。劳动法只保护劳动者利益而不保护用人单位利益,具有道德上最优势地位,而平等保护的思想则具有最劣势的地位。在有关部门“顺我者昌”的表态下,劳动合同法讨论一开始就成为一场道德高地的争夺战。在这场争夺战中,学者与起草者(或曰官方)应当如何相处?涉及两个方面。
学者如何理解自己与起草者的关系,是“依附”还是“独立”?这种道德选择背后是一种正统地位的争夺,在我国这一特定的历史时期道德含量越高的观点,越具有正统地位。正是从这一意义上看,笔者对于冯彦君对自己学术观点的坚守充满敬意。因为这种坚守也许会使其受到某种不应有的忽视,丧失部分话语权。一些学者观点的转变,另一些学者保持了可贵的沉默,正是在这一意义上看,梁慧星以民法为视角的表态让人在听到一种已经消失了的声音的同时,看到了其为人,毕竟这是在官方已经明确表示不会采纳而且认为“在政治上是非常幼稚的”[10]情况下的一种表态。尽管笔者并不完全赞成其观点,但更敬重其作为学者的独立。
真正决定学者态度的是起草者的态度,官方需要怎样的学者?依笔者看来,作为一种学术观点,其实本无政治上的优劣之分。在上述的小故事中分配角色,如果说笔者更像是只会“用篱笆围出一个圆”的工程师,王全兴更像“用篱笆把自己围起来”的数学家,常凯则更像是“将篱笆拉开成一条长长的直线,假设篱笆有无限长,可以围起半个地球”的物理学家。作为国王的立法机关应当明确自己需要什么,自行选择。在小故事中国王至少知道,要先倾听工程师、物理学家、数学家谈方案,而不是把三个人请来当摆设。起草法律是人民的重托,依笔者看来,没有兼听的雅量,顺我者昌,只是将法律当做“自己的孩子”本身就是不恰当的。当着一种学术观点要放在道德层面拷问,甚至于在政治立场上分出优劣时;当着专业批判让位于道德谴责时,这就不仅是学者的悲哀,甚至是国人的不幸了。
在结束这一连续三段的文字时,笔者想到了王全兴特别喜欢说的一段话:“本人是农民的儿子且有过农民经历,农民那种‘种瓜得瓜,种豆得豆’的实在风格还在我身上残存”。[11]于是引用两段关于播种的句子:
王全兴送给笔者忠告,笔者作为还礼:播下一个行动,你将收获一种习惯;播下一种习惯,你将收获一种性格;播下一种性格,你将收获一种命运。——美国哲学家威廉·詹姆士如是说,选自青年文摘
2007八月上 第58页。
笔者也想送给起草者,表面上看,只是王全兴效忠的对象,其实也是所有学者都寄予期望的对象:如是因,如是果,昨日的因结成今日的果。任何力量都改变不了,佛只着力一件事……当下种的因。——香港电影[大块头有大智慧](2003)
(全文完)
[1] 王全兴:王全兴:《劳动合同法条文精解》,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封底。
[2] 王全兴:《劳动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3页。
[3] 王全兴:《劳动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0页。
[4] 王全兴主编:《劳动法学》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4页。
[5]
专家解读《劳动合同法(草案)》劳动者和单位都保护,载2005年4月18日《成都商报》。
[7] 董保华主编:《劳动合同研究》,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年版。
[8]一是“忠实于法理。即尽可能以一般可理解、可交流的法学原理和知识为依据来解释”;二是“忠实于立法本意。即尽可能按照立法者或者法律条文的本来意图来解释。”见王全兴:《劳动合同法条文精解》封底
[9]一是“忠实于法理。即尽可能以一般可理解、可交流的法学原理和知识为依据来解释”;二是“忠实于立法本意。即尽可能按照立法者或者法律条文的本来意图来解释。”见王全兴:《劳动合同法条文精解》封底
[11] 王全兴:《劳动合同法条文精解》,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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