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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股虚幻一枪
闯黄灯是否违反交通规则?在最近一起终身案件中,法院似乎给出了明确的答案,支持了交通执法部门的认定,具体案情大家可以搜索一下。但是如果我们仔细研究相关条款,就会发现未必如执法部门理解得那样简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是这样规定的:“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法无禁止即自由,这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之相反,法无授权即禁止,这是公权力(执法部门)的基本义务。因此,执法部门对于公民行为的处罚,一定要以公民违反禁止性或者义务性规范作为前提。那么所谓的闯黄灯是否违反了禁止性或者义务性规范呢?这就涉及对上述第二款规定的正确理解。
“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首先,我们要清楚“黄灯亮时”是一个时间点,还是一个时间段。从第一款和第三款的理解上,“黄灯亮时”应当是一个时间段,而非时间点。如果是这样理解的话,所有在黄灯亮时这个时间段越过停止线的车辆都可以通行,那么就不存在所谓“闯黄灯”违法的问题。其次,即使“黄灯亮时”指得是时间点,该条也未规定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不能通行。从逻辑上讲,对于全部对象中部分对象的允许,并不自然意味着对于其余部分对象的禁止,更何况是法律禁止性规范,不能依据这种推断而形成,否则岂不纵容了任意执法。可笑的是,有的律师竟然把“对于全部对象中部分对象的允许,就意味着对于其余部分对象的禁止”作为逻辑规则对待,并得出了“闯黄灯”违法的结论。其三,所谓闯黄灯在实践中难以避免。车辆行驶存在惯性,不是想停就能停下来的,时速 100公里的安全距离是100米,因此很难想象在黄灯亮的那一时刻,停止线前的车辆可以戛然而止。此外,在夜间车辆稀少的路口,往往使用黄色闪灯以表示谨慎通行,如果“闯黄灯”成立的话,这种信号灯是否意味着不能通行呢?
通过上述分析,至少我们可以发现这样一些问题:法律规定与实际未能紧密结合;法律规定存在逻辑盲点。这种现象并非偶然,而是在许多地方都能看到,尤其是一些部门规章之中。中国人需要思辨而不是诡辩,从这个角度出发,我们需要为那个向执法部门提出异议的法律工作者叫好。虽然有些人口头上谈法制,可是却没有任何法制精神,至少从当前的舆论上看,在此事上检讨立法缺陷的几乎没有。此外,具体在黄灯理解上,多少体现了部分人非黑即白的思维。其实这世上的人和物都是复杂的,有恶人做善事的,也有善人行恶为的,单纯地谈善或者恶树立所谓典型,就容易走极端。
回到证券市场中来也是这样,涨两天就是牛市,跌两天就是熊市,这都是浮躁的表现。核心还要看主流,看《影响市场的核心因素》。这些东西未发生根本性变化之前,市场整体趋势不会发生变化。当我们冷静下来品味今日权重带动的市场走势时,可以比较清楚地看到未来反弹的高度有限,缺资金、少亮点、增长乏力贯穿着2012年的市场,炒作权重股更是没有资金的支持。分析领涨的板块,券商股未来业绩堪忧、铁路基建债务缠身、房地产调控压力大、保险股投资收益缩水,这种上涨虚晃一枪的概念居多,实质上涨的动力明显不足。
程程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与其留给孩子物质财富,不如留给他可以借鉴的思想,这是我整理出书的初衷。日常博客文章难以成章,因而内容都经重新写作,谈的是感悟、思路和方法,与有缘人分享。《吾股杂谈—以小人物的智慧打造成功投资》由商务出版社出版,以下为出版社邮购官方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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