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局长旷会被免,能“复制”吗
(2014-01-28 09:4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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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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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在1月25日召开的南京市城建城管环保工作动员大会上,溧水区城管局副局长俞立新没有请假,而让人代开会并迟到,被免职、通报批评。
违纪官员被及时处理,本应是一个让人“拍手称快”的事,但在网上却激起不小的争议。官员行为确有不当之处,当然应该处理,但争议焦点在于,免职是严格依照相关规定,还是和市长抓了现行当场怒责有关?公众希望是前者,担忧是后者。
对于处罚依据,溧水区纪委称是依据《南京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溧水区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笔者没有搜索到溧水区的“问责办法”,但就南京市的“问责办法”来看,代开会就免责的处理,缺乏很充足的说服力。
南京的“问责办法”,列举了多种违纪情形,比如“违规选拔任用干部,用人严重失察、失误”,“资金使用不当,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或造成严重浪费”等。与之相应的问责办法有七种,而“免责”是最为严厉的一种。也就是说,官员即便犯下“违规选拔”“资金使用不当”等更严重的错,按规定也是“免责”,而代开会竟与之“同罪”,是否过重?
常看新闻的网民想必也有“体验”,很多民众看来严重的官员违纪,所受到的处理不过就是“免职”。比如,时任山西省静乐县委书记的杨存虎,2012年因让女儿吃了5年空饷被免职,两个月后又神速复出。有了这些“免职”案例的铺垫,现在看到代开会也免职,就难免对“治官”标准产生狐疑。
此前的很多“免职”,无疑是处理过轻;这一次的免职,是处理过重还是恰恰回归了常态?如果说这样的处理是得当的,那今后再遇类似事件,是否都能“复制”这样的力度?再进一步,如果代开会就免职的话,那官员犯下明显更严重的过错时,处罚是否也就应该做相应的“升级”?
公众期待看到从严“治官”,但必须是法治,而不是人治。不能因为某个领导、某段时间,特别关注某个领域的问题,恰好“顶风作案”的就被从重处理;而风头一过,同样的错误又被置于不同的处罚标准下。若是以“弹性标准”管理官员,不仅对于个体不公,也是一个恶劣的示范和引导,官员很可能会以同样的标准去“管理”民众。
希望看到南京有关部门对这一处罚更具体的解释。当然,个案处理是否合适,也有待放置于更大的背景和更长的时间内。公众会将这一免职处理当做“标尺”,南京今后对违纪官员的处罚,很可能都会被拿来与之对照。和“代开会”同样或者更严重的错,得到同等或者更严重的处罚,才能让公众信服。但愿南京日后对官员的问责,能经受住这样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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