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请把侮辱公民的“人”交出来
(2009-04-09 08: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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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节县民政局公民公务人员政府部门公文杂谈 |
分类: 所谓时事 |
17年前,重庆奉节县民政局在国家机关公文中称当事人是在“耍赖”,还说像“泡了8年的酸菜——酸过了味”。上月底,重庆市二中院认为民政局的这一行为构成名誉侵权,终审判决赔偿受害人精神损失费2万元。(据4月8日《重庆晚报》报道)
1992年7月,奉节县民政局在一份国家机关公文中,多处使用了卢“耍赖”、“所到之处鸡犬不宁”、“卢是一个有嘴无脸的人”等带侮辱性的语言对卢先生人格进行侮辱。2009年3月底,重庆市二中院才还了卢先生一个公道。这17年的漫长岁月,足以见证奉节县民政局的霸道!
用公文侮辱公民,这是政府部门傲慢、无视公民人格尊严的一个极端事例。在现实生活中,相信很多人去某些政府部门办事,都领教过公务人员的傲慢、都体会过人格受辱的委屈。但很少人有卢先生这样“幸运”,能够取证,能够最终讨回公道。
但是,县民政局仅向卢先生赔礼道歉是不够的,还应该将起草那份公文的人、把审批通过那份公文的人“交”出来,进行问责、进行公示。很多地方机关作风建设之所以进展缓慢,正是因为问责制没有细化到人。公务人员态度傲慢,最多就是损害政府部门形象,却不会损害到个体利益。没有利益压力,个人躲在虚拟抽象的政府部门后“为非作歹”就很难根治。政府部门即使道歉、即使赔偿,所起到的补救效用也只是针对个案,只能短期“救人”,不能长远“治病”。
民政局不把侮辱公民的“人”交出来,实际上是在包庇纵容公务人员的“为非作歹”,将机构“抽象化”“神秘化”。长此以往的后果是,政府机构如卡夫卡《审判》中表达的“法院”一样,仿佛笼罩黑色的浓雾,个人看不穿看不透,只能任其摆布。这样的景况是荒诞的,也是荒唐的,决非一个法制国度应该出现的。
请奉节县民政局把侮辱卢先生的“人”交出来,应该成为一种制度性的要求。所有政府部门在回应公民的投诉时,除了部门要承担责任外,还要公布具体的责任人,并公布具体的处理意见。公民和机构的博弈变成公民和个人的博弈之后,民众的监督才更容易体现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