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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中迪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何某2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21-05-13
文书首部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甘0421刑初181号
公诉机关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江西中迪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民和镇嘉禾路世纪新城2号、3号楼。
诉讼代表人何某1,该公司项目经理。
辩护人刘某,甘肃润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某2,*,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汉族,初中文化,住进贤县,系江西中迪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5月9日至5月14日被羁押,于5月15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5月16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本院取保候审。2020年9月7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包某,白银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靖远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公诉刑诉[2019]221号起诉书、靖检公诉刑追诉[2019]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单位江西中迪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人何某2犯合同诈骗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2019)甘0421刑初319号刑事判决书,宣判后,被告单位江西中迪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人何某2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4日作出(2020)甘04刑终48号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江西中迪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何某1及其辩护人刘某、被告人何某2及其辩护人包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依据
靖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江西中迪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9日由被告人何某2和何某3、李磊平共同出资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其中何某2认缴800万元,何某3认缴100万元,李磊平认缴100万元,何某2为法定代表人。
2017年11月1日江西中迪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2和甘肃恒大陶瓷有限公司签订二线环保设备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包工包料,工程施工期限90天,合同总价338万元。合同签订后甘肃恒大陶瓷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于2017年11月2日向何某2支付工程总款定金10%,共计33.8万元。何某2收到定金后组织工人进场施工,并购买工程所需钢材及施工设备进行施工,截止2018年1月17日,甘肃恒大陶瓷有限公司共计向何某2支付工程款项208.8万元,后双方约定由甘肃恒大陶瓷有限公司直接将货款打给何某2指定的供货商,但何某2在甘肃恒大陶瓷有限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周转资金为由从供货商宜兴市盛达泵阀有限公司骗走甘肃恒大陶瓷有限公司代付款20万元,从江苏建业环保滤袋有限公司骗走甘肃恒大陶瓷有限公司代付款15万元,共计35万元,何某2将该款占为己有,自我支配。
2018年2月26日,被告人何某2安排韩某带领18名工人,在甘肃恒大陶瓷有限公司从事布袋除尘设备的制作安装,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工程还未结束,因何某2不支付工资,2018年4月18日韩某等19名工人到靖远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江西中迪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工资15.7815万元,经靖远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限期责令支付,被告单位江西中迪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拒不支付。2018年6月26日靖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此案移送至靖远县公安局,靖远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并敦促江西中迪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及何某2支付欠薪10.8652万元。截止2018年8月14日,何某2已将拖欠工人劳动报酬全部支付完毕。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户籍证明、报案材料、限期支付指令书等书证,证人杨某、掌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甘肃恒大陶瓷有限公司委托人胡某的陈述、被告人何某2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江西中迪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何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单位及个人的刑事责任。被告单位江西中迪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人何某2拖欠韩某等19名工人劳动报酬合计10.8652万元,经靖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拒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建议以合同诈骗罪对被告单位江西中迪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判处罚金,对被告人何某2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间量刑,并处罚金;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被告单位江西中迪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人何某2免于刑事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单位江西中迪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没有意见,因该劳动报酬已支付,请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其公司虽然从供货商处收取了恒大公司支付的35万元货款,但该款是恒大公司应付给其单位的工程款,不是合同诈骗。
辩护人认为,对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没有异议。中迪公司不构成合同诈骗罪:1、本案中中迪公司在与恒大公司签订或者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没有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本案中供货商收到货款后,何某2同时给恒大公司出具了收条,何某2出具收条的行为,证明该35万元材料款所有权归何某2所有。何某2之所以让供货商将款打给其,一方面是为了支付恒大二线的人工费,一方面是为了自己本身损失的降低,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公诉机关查明的事实中没有证实35万元的去向问题,因此不能认定非法占有的目的。2、恒大公司与中迪公司之间及何某2与盛达公司、建业公司之间的纠纷均属于经济合同纠纷,不属于刑事范畴。恒大公司如果认为被告单位违约给其造成损失,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二线施工合同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权利。
被告人何某2辩称,首先,我们都是依照合同来履行的,但是恒大没有按照合同履行,都是一点一点的给,我收到的钱是208万元、52.9万元、35万元代付款,一共是260万元左右,而不是280万元,我自己还支付了一部分钱,不构成诈骗。从供应商那里取走的35万元本来就是中迪公司的,这是属于跟恒大收款的一个手段而已,是恒大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辩护人认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是事出有因,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希望法庭免于刑事处罚。对于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意见如下:1、本案的实质是经济纠纷,公安机关对其立案侦查是违法的。被告单位和恒大公司签订的二线环保设备工程合同真实合法有效的,无论是在签订合同,还是履行合同过程中,都不存在任何欺诈行为,何某2从供货商处取得的35万元是为履行合同的实际需要,如果何某2违反合同义务,那是违约的问题。2、被告人何某2在与甘肃恒大陶瓷有限公司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3、被告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被告人与恒大公司签订合同之时有履行合同的能力,而且被告人也一直在履行合同,恒大公司也支付了工程款,这些都是客观事实。综上所述,被告人何某2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手段上也没有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客观上也没有取得对方任何财物,何某2将取得的35万元全部用于施工的工地以及工人工资的发放,因此,本案是一起经济合同纠纷,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经审理查明,(一)被告单位江西中迪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中迪公司)于2017年5月9日由被告人何某2和何某3、李磊平共同出资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何某2认缴800万元,何某3认缴100万元,李磊平认缴100万元,何某2为法定代表人。
2017年11月1日,何某2代表中迪公司与和甘肃恒大陶瓷有限公司(简称恒大公司)签订二线环保设备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包工包料,施工期限90天,合同签订后,恒大公司须支付工程总款的10%,部分钢材和工具及施工人员到达施工现场后,恒大公司须支付工程总款的30%,设备主体建起恒大公司须支付工程总款的40%,合同设备烟气排放检测数据满足合同技术说明约定,设备完工交付恒大公司使用,恒大公司须在一年内支付工程总款的20%,合同总价338万元。合同签订后,恒大公司按照约定于2017年11月2日向何某2支付工程总款定金10%,共计33.8万元。何某2收到定金后组织工人于2017年11月3日进场施工,并购买工程所需钢材。截止2018年1月17日,工程主体已建起,按合同约定恒大公司应向中迪公司支付的工程款总金额为270.400万元,实际恒大公司七次共计向中迪公司支付工程款总额为208.8万元。之后双方约定由恒大公司直接将货款打给何某2指定的供货商。2018年2月4日,恒大公司分别给宜兴市盛达泵阀有限公司的财会人员付货款20万元、给江苏建业环保滤袋有限公司付货款18.7456万元、给河北勾某付货款14.1972万元。之后何某2在恒大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18年2月4日、2月5日以周转资金为由分两次从宜兴市盛达泵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建平处转走恒大公司代付款20万元,2018年2月4日从江苏建业环保滤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掌玉灿处转走恒大公司代付款15万元。为此,恒大公司再次向江苏建业环保滤袋有限公司付货款7万元,该公司向恒大公司发货。后恒大公司向河北勾某付款6.7万元,并承担骨架运费1.81万元,勾某向恒大公司发了货。截止2018年3月24日,恒大公司共向中迪公司支付工程款277.2528万元(包括代付货款)。
2018年12月15日,经恒大公司委托人胡某与何某2对账,确认在整个工程中,恒大公司给何某2付现金208.8万元,代付货款172.7284万元。何某2对此签字确认。
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8年4月2日恒大公司委托人胡某就被告人何某2合同诈骗一案报案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同日立案的事实。
(2)工商注册材料,证明中迪公司基本情况,公司位于江西省南昌市××县、3号楼,为何某2、何某3、李磊平三人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环保设备制造与销售、环保设备管道改装,法定代表人为何某2(执行董事兼经理)。
(3)中迪公司纳税情况,证明该公司没有任何纳税记录。
(4)基本情况登记表及户籍人口详情,证明被告人何某2的基本身份情况。
(5)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何某2于2018年5月9日被夹江县漹城派出所民警在漹城镇中迪店铺内抓获。
(6)二线环保设备工程合同,证明2017年11月1日,甲方恒大公司代表胡某与乙方中迪公司代表何某2签订二线生产设备、辅助生产设备、配件等采购合同,合同包工包料,总价338万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甲方须支付乙方工程总款定金10%,也就是33.8万元;部分钢材和工具施工人员到达施工现场后,甲方须支付乙方工程总款的30%,也就是101.4万元;设备主体建起甲方须支付乙方工程总款的40%,也就是135.2万元;合同设备烟气排放检测数据满足合同技术说明约定,设备完工交付甲方使用,甲方须在一年内支付乙方工程尾款的20%,也就是67.6万元。
(7)恒大公司的证明及其财务付款单据、银行明细,证明恒大公司财务人员杨某于2017年11月2日至2018年3月2日,给中迪公司何某2支付订金及设备款共计14笔288.1428元(包括何某2给恒大公司代买布袋的10.89万元),包括2018年2月4日替何某2给勾某、掌某、顾某分别代付货款14.1972万元、18.7456万元、20万元。
(8)宜兴市盛达泵阀有限公司证明及提供农行转账截图,证明盛达公司与何某2有业务往来。2018年2月份何某2与盛达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建平口头协商要为恒大公司购买泵阀,并通过手机转账2万元定金,货款20万元由恒大公司财务人员汇入。何某2说年前需要这笔款周转,盛达公司按何某2的要求将20万货款及2万元定金又转给何某2。但之后没有做这笔生意。
(9)掌某提供聊天记录截图,证明2月3日晚上,何某2与掌某短信联系,内容为恒大公司要布袋4916条,总价款为18.7456万元,会打款过来。恒大公司还欠何某2100多万元,何某2现需资金周转,希望掌某将3.7456万元留下作定金,剩余15万元给何某2,掌某同意,何某2提供了其农行账号。
(10)胡某微信聊天记录,证明何某2分别与三家公司的经理赵建平、掌某、勾某微信聊天,称恒大公司还有他100多万,其需要钱周转,让三家公司将恒大公司代付的材料款留一部分作为定金,剩下的转账给他。
(11)银行转账记录、转账图片及何某2农行转账明细,证明赵建平于2018年2月4日给何某2转账15万,2018年2月5日给何某2转账5万。掌某于2018年2月4日给何某2转账15万。何某2的农行账户×××收到上述款项。
(12)恒大公司的付款申请及收据,证明恒大公司内部付款流程,并证明对于涉及代付货款部分,均由何某2给恒大公司出具了收据。
(13)环保设施项目验收单,证明2018年12月15日,何某2和胡某对合同进行对账,截止2018年12月15日,项目总支出超出合同金额11770217元是由于何某2自身原因导致原合同无法执行,后甲方找第三方完成此项目。双方签字确认。
(14)结算清单,证明由韩某等19人所干工程工资及其他花费共计22.3592万元。
2、证人证言
(1)证人韩某证明,2017年11月份,何某2承包了恒大公司的二线环保设备工程。何某2说工期90天,工程应该在2018年1月31日完工交付,工程包工包料。何某2将其中脱硫塔制装工程人工以20.8万元的价格承包给其。其是2017年11月10日带领工人进驻场地的,其按照施工图纸带领工人施工,何某2很少来工地,需要原材料时会打电话给何某2,何某2购买后由货车送到工地其支付运输费。2018年1月,其将脱硫塔制装工程完成,并干了一部分布袋除尘工程。2018年2月,由于布袋除尘工程没有干完,其也没有能力承包。何某2就叫其带领工人干活,负责考勤。其就带领包括其在内的19人干除尘工程。后何某2拖欠该部分工人工资。由于何某2不按时购进施工材料,工程进度很慢,导致二线环保工程没有按期完工。恒大公司于2018年2月份接受工程,并另找他人实施,之后该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及工人工资均由恒大公司支付。何某2为此工程购进材料设备花多少钱其不清楚。2017年11月16日至2018年2月26日何某2给其打款28.1488万元,该款一部分用于支付工人工资,一部分用于购买支付工地施工用具、生活费,运输费等。2018年3月至今何某2及其哥哥何某3给其支付款项共3.23万元,还欠6万元的工程尾款。
(2)证人顾某证明,其是宜兴市盛达泵阀有限公司财务内勤,2018年2月8日其个人账户收到了恒大公司打来的20万元,经公司同意后将这20万元转给何某2,转款时用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建平的农行卡转账。其公司和何某2没有签订书面合同。
(3)证人掌某证明,其及公司和何某2之间没有签订合同,但有业务往来。2018年春节前何某2向其公司订购了一批滤袋,何某2没有交定金,说这批货发往甘肃恒大陶瓷有限公司,由于何某2报错了滤袋型号,又加急制作了一批(3300条),第一批发的滤袋没有退回来,第二批也没有收到何某2付款。2018年2月初,何某2又说订购一批滤袋,货款由恒大公司代付,让其给恒大公司回复说滤袋是4916条,共计18.7456万元,初八才能发货。何某2说其中3.7456万元作为定金,在没有发货前有15万元周转,其相信了何某2的话。2018年2月4日恒大公司的杨某给其网银转账18.7456万元,由于还没有制作这批滤袋,其就先收了3.7456万元作为定金,其余的按何某2的要求通过手机银行转给了何某2。后来恒大公司胡经理给其打电话联系这批货,其才意识上了何某2的当。之后恒大公司给其付了7万元其就发货了,现有3万的尾款未付清。何某2利用其给恒大造成了损失,也给其公司造成了24.79万元损失。
(4)证人勾某证明,2018年2月4日,其收到杨某转来的14.1972万元,这笔钱是其客户何某2让恒大公司代付购买骨架的货款。何某2于2018年2月在微信上说恒大公司会将一笔骨架款打到其账上,并让其报货款14.1972万元,何某2还说这笔款到账后,留下2.1972万元,将剩余的12万转给他。其收到货款后,没有按何某2说的做。之后恒大公司的胡经理和其联系,其给恒大公司发了骨架,后恒大公司催货又打来6.7万元货款。其给恒大公司发货的货款总额15.2214万元。结算后,其给恒大公司账户(杨某)退回5.6758万元。
(5)证人杨某证明,其系恒大公司财务人员。2017年11月2日至2018年3月27日,恒大公司给中迪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2支付的工程款项为:2017年11月2日支付环保工程定金33.8万元;2017年11月15日支付二期环保工程款20万元;2017年11月19日支付环保设备款50万(其中40万农行转账,10万银行承兑汇票);2017年12月5日支付环保设备工程款20万元;2017年12月26日支付环保工程款5万;2017年12月28日支付环保工程款30万元;2018年1月4日支付布袋款10.89万元;2018年1月17日支付环保设备款50万元;2018年2月4日支付布袋款给掌某18.7456万元;同日支付水泵款给顾某20万元;支付骨架款给勾某14.1972万元。布袋款、水泵款、骨架款支付之后,何某2从厂家将支付款骗去了,导致其公司又重新支付款项。2018年3月16日支付布袋款给掌某7万元,支付骨架款给勾某4万元;2018年3月24日支付骨架款给勾某2.7万元,还有运费1.1万元,共计3.81万元。截止2018年3月底其公司向何某2支付工程设备款及代为支付运费共计288142.80元。
(6)证人董某证明,2017年11月、12月初,其给何某2工地发了四批钢材,分别是2017年11月6日发货20.8459万元,2017年11月29日发货16.5425万元,2017年12月18日发货19.1943万元,2018年1月18日发货3.6822万元。四批钢材大概有150吨,总价值60.2649万元。运费和吊装费是何某2自己承担的。
(7)证人何某3证明,恒大公司的工地由韩某负责,韩某是工头,工人都是韩某找来的。2018年2月4日、2月5日、2月9日其弟弟何某2给其三次转账15万元,9万元给韩某用于支付工人工资,给恒大公司的工地支付其它费用5万元,剩余的钱都用于四川的工地。恒大公司给中迪公司付了208.8万元工程款。恒大公司跟何某2对账的时候其在场,恒大公司将他们一些花销也算在了其公司处,要求给他们支付117万多的损失,中迪公司没同意。
3、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恒大公司委托人胡某陈述,2017年11月1日恒大公司委托其和中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某2签订了二线环保设备工程合同,公司将建设完毕的二号生产线交于中迪公司进行环保工程施工,工程包工包料,由中迪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采购设备及施工,工程总价为338万,施工期限是90天,合同签订前基础工程已完工。
合同签订后,公司按照约定于2017年11月2日向何某2的建行账户转账33.8万元作为合同定金。11月3日何某2带领工人进驻工地开始施工。施工中需安装材料钢板,何某2要求付款,公司于2017年11月15日给何某2农业银行账户付款20万,何某2拉来了一些钢板。之后何某2说没钱进材料无法施工,其公司于2017年11月19日向何某2付款50万元,但何某2没有向二线工程拉材料。2017年12月5日何某2没钱给工人付工资,其公司向何某2农业银行账户付款20万元。2017年12月26日何某2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让公司付款,其公司又向何某2的农业银行账户付款5万元。2017年12月28日何某2说资金周转困难,其公司又向何某2的农业银行账户付款30万元。2018年1月4日其公司需要更换一线的除尘布袋,何某2说能代买到布袋,当天公司给何某2的农业银行账户付款10.89万元,后来公司收到了布袋,但是规格型号不对无法使用。2018年1月17日,何某2说再付50万元,保证春节前完工,公司又给何某2的农业银行账户付款50万元,付款后何某2让人向二线工程拉来了些钢板和油漆。2018年2月3日何某2说有些设备付了订金没有钱提货,让公司再付些款。其公司要求何某2列清单还有多少材料未购买,何某2就列了三个厂家的设备材料并提供了厂家的银行账号及电话号码,其公司和何某2商量一致由公司向材料供应厂家付款,由供应厂家将材料运至公司二线工地。第一家公司为盛达水泵,负责人叫赵建平,其公司于2018年2月4日向盛达水泵的顾某的账号付款20万元。第二家是建业环保滤袋,负责人是掌某,其公司于2018年2月4日向掌某账号付款18.7456万元,后其和掌某联系,掌某说他将I5万转给何某2,将3.7456万元作为订金。第三家是河北沧县的一个骨架厂,联系人勾某,其公司于2018年2月4日向勾某账户付款14.1972万元。公司付款后三个厂家都没有发货,后来经公司于2018年3月份联系,并向掌某支付7万元后收到材料,向勾某2018年3月16日付款4万元、3月24日付款2.7万元收到材料,并支付1.81万元的运费。截止2018年3月24日,公司给何某2支付工程进度款及货款共计288.1428万元,具体付款是公司财务人员杨某负责。何某2只完成了工程的50%。公司没有聘请相关部门对工程进度进行评估,工程完成后也没有验收。
4、被告人何某2的供述与辩解,2017年11月1日,其代表中迪公司和甘肃恒大公司签订了为恒大公司建设二线环保工程的合同,工程主要是做二线9台微粉压机布袋除尘及1、2线窑炉脱硫塔和二线3号喷雾塔除尘器及三台喷雾塔制作一台脱硫塔,总价值338万元,包工包料,90天完工。11月2日,恒大公司出纳杨某向其个人建设账户转账33.8万元,支付了工程总款的10%的定金。合同约定钢材及施工人员到达场地后,恒大公司支付工程总款30%的进度款。2017年11月15日其收到恒大公司支付的20万元设备款,就购买了钢材。2017年11月19日,恒大公司向其支付了50万元的设备款,其用于购买工程所需的钢材、油漆、工具及辅助材料。2017年12月5日,恒大公司向其支付了20万元的脱硫布袋款,其用于给工地购买辅助材料及给工人发工资。2017年12月26日,恒大公司支付5万元,其用于请客吃饭和报销差旅费。2017年12月28日,恒大公司支付30万元设备款,用于购买工程所需钢材及辅助料。2018年1月4日,恒大公司向其支付10.89万元委托其代买除尘滤袋。2018年1月17日,恒大向其支付环保设备款50万元,其中10.89万元用于支付除尘滤袋的钱,由于滤袋的规格错误,这笔支出其就从那50万元中扣除,其余的钱用于购买防腐材料、钢板、油漆等辅助材料。恒大公司每次付款后其都写了收条。2018年2月份恒大公司不再向其付款,工程所需原材料涨价,导致其垫付资金,造成损失。其想办法将恒大公司代付的两笔设备款以周转资金为由抽走,一笔是2018年2月4日,恒大公司代付给宜兴市盛达泵阀有限公司的水泵款20万元,该厂法定代表人是赵建平。赵建平收到钱后,分两次将钱转给其,分别为15万元和5万元,一笔是2018年2月4日,恒大公司向江苏建业环保滤袋有限公司代付款18.7456万元,该厂法定代表人是掌某,其从掌某处拿走了15万元。另有一笔代付货款14.1972万元,2018年2月4日厂家勾某收到此款后,没有按照其要求给其打款。其抽走35万元,用于支付工人工资约有13万元,其余部分用于之前所欠设备款。这35万元至今也未退还恒大公司,因为恒大公司的工地至今未结算。其单位没有会计账目。
6、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经对何某2所持有的iPhoneXR手机进行检查,发现2018年2月5日何某2曾先后两次给何某3微信转账共计2万元。
上述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对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认定。
对于被告人何某2当庭提交的证据,因没有相关证据印证,故不予认定。
(二)2017年11月1日,江西中迪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中迪公司)和甘肃恒大陶瓷有限公司签订二线环保设备工程合同后,在具体的施工中,中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某2安排韩某带领18名工人于2018年2月26日从事该工程布袋除尘设备的制作安装,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因中迪公司及何某2不支付工资,2018年4月18日韩某等19名工人到靖远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拖欠其19人工资15.7815万元。经靖远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限期责令支付,中迪公司拒不支付。2018年6月26日靖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此案移送至靖远县公安局,靖远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并敦促中迪公司及何某2支付了实际拖欠的工资10.8652万元。2018年8月10日,何某2将10.8652万元交至靖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靖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该款全部通过银行打款形式付给民工。截止2018年8月28日,中迪公司拖欠工人劳动报酬全部支付完毕。
上述事实,有经当举证、质证、并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基本情况登记表、江西中迪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材料、结算清单及未支付工人工资表、被拖欠的工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涉嫌犯罪情况的调查报告、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登记表、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韩某等19人工资表及考勤表、劳动保障监察农民工工资限期支付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收条、电子回单等书证,证人胡某、何某3的证言,被害人韩某、舒某的陈述,被告人何某2的供述,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本案中双方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并未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签订的合同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有履行能力,且已实际履行了部分合同内容,只是由于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资金问题未能及时完工。本案案发时双方签订的工程当时正在施工中,被告人虽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购买材料花费,但工程是客观存在的,并且该工程始终未结算,也未对工程量进行鉴定,被告人完成了多少工程量,工程款如何收支,无法证明。涉案35万元是否用于工程的其他开支或者自己支配挥霍,无证据证实,无法证实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35万元是恒大公司应支付给中迪公司的工程款,该款的用途是中迪公司用于购买建筑材料,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约定由恒大公司直接将这部分款代付给了供货商,并且恒大公司代付35万元后,由中迪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2向恒大公司出具了收条,恒大公司代付后,该款的所有权已不属于恒大公司,由此证明该款的实际支配权应属于中迪公司。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中迪公司、被告人何某2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应认定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无罪。对辩护人关于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无罪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单位中迪公司、被告人何某2拒不支付19名工人劳动报酬10.8652万元,数额较大,且在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本案提起公诉前,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对所欠劳动报酬已全部支付完毕,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中迪公司、被告人何某2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对辩护人关于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被告单位江西中迪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何某2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文书尾部
审判长 王生伟
审判员 叶鹏飞
审判员 张锦全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田万娜
书记员 雒贵芹
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