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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云鹏合同诈骗一案二审裁定书
发布日期:2020-12-24
文书首部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2020)甘04刑终48号
原公诉机关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单位)江西中迪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民和镇××城××号、××号楼。
法定代表人何云鹏。
诉讼代表人何海洲,该公司项目经理。
辩护人刘金翠,甘肃润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云鹏,男,1988年3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汉族,初中文化,住进贤县。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5月9日至5月14日被羁押,5月15日被拘留,于2018年5月16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靖远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胡红雄,江西瑞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审理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单位江西中迪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何云鹏犯合同诈骗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2019)甘0421刑初3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单位江西中迪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免予刑事处罚;决定执行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认定被告人何云鹏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免予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被告单位江西中迪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退回甘肃恒大陶瓷有限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35万元。被告单位江西中迪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何云鹏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一、撤销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2019)甘0421刑初319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文书尾部
审判长 于 欣
审判员 张学丽
审判员 杨志宇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梦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