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作弊被开除状告学校为何胜诉?
文/熙缘斋物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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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简称“学院”)2011届工商管理专业的学生肖章(化名)来说,今年春节最好的礼物就是法院的一纸判决:法院判决学院恢复其学籍。事件回放:2011年6月18日,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肖章使用电子橡皮欲查看答案时被监考老师抓到。当天,学院在校园张贴通告,主要内容为肖章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考试作弊,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根据《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2011年6月20日,学院向肖章送达了《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生违规处理告知书》。学院于当年6月22日作出《关于给予肖章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校教[2011]64号,决定给予肖章开除学籍处分。2011年6月24日,肖章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但无果。肖章又于同年9月27日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诉,仍无果。同年11月,肖章向郑州市二七区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称自己虽然在考试中持有作弊工具,但并未实际使用,属于作弊未遂,且系初犯,事后承认了错误,有悔改表现,学院的处罚太重。
法院经审理认为,教育部发布的2005年9月1日施行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对有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相适应。根据上述规定,学院开除肖章学籍的处分,处罚偏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但学院是先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然后才听取肖章陈述和申辩,属于程序违法。据此,2011年12月26日,法院一审判决,学院撤销对肖章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恢复其学籍。(搜狐新闻)
英国学者帕金曾经说过:“大学对一切都进行研究,就是不研究它们自己。”此话虽有失偏颇,但它多少提醒我们应当重视高校自身问题的研究。就本案而言,什么是退学?什么人有权利使用退学权?如何监督退学权是否被正确使用,这些都是我国教育体制中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博主不想写什么法学学术论文,因此,就某些问题点到而已,有兴趣者可深入自行研究。
我国大学的退学规定,一般来自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2条规定:“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六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同时许多学校为了方便管理还自行增设了一些条款,如有的高校规定,“凡学生恋爱越轨者一律开除”、“凡考试舞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未能通过英语四级者,不颁发学位证书”,这些规定与原国家教委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相比,不仅明显从重、从严,而且涉嫌违反国家相关的法律与法规。高校当然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相应的、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的校内规范性文件,但校内规范性文件的相应规定必须与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相一致,而不能抵触。《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学校无权对学生做出比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更重的处分。因此,本案中的《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所设置的开除学籍规定有违法之嫌。
关于退学程序问题。“只有公正的程序,才具有产生公正结果的能力。”程序,从法学的角度来看,主要体现为按照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步骤作出法律决定的过程,其标准形态是:按照某种标准和条件整理争论点,公平地听取各方意见,在使当事人可以理解或认可的情况下作出决定。要使高校的学生处分行为符合“合法性”原则,不仅应体现在实体内容方面的合法,同时还应体现在程序形式方面的合法。目前,我国高校做出处分决定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但这些法律和部门规章并没有具体规定处分学生的具体程序,只是强调高校处分权的实施是法定职权。然而,高校处分违纪学生的合法性,并不等于具体处分行为的合法性。本案也是如此,学生一涉嫌违纪,经校方调查确认,就直接作出对当事学生的处分,中间缺乏允许学生就事实进行陈述与申辩的程序。正是因为缺乏这一必要的程序,导致学校败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曾经刊登过“田永案”,与本案极为相似,公报称,“按退学处理,涉及到被处理者的受教育权利,从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原则出发,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应当将该处理决定直接向被处理者本人宣布、送达,允许被处理者本人提出申辩意见。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照此原则办理,忽视当事人的申辩权利,这样的行政管理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公报在重申作出退学处理决定时应当遵守的程序原则的同时,以坚定、清晰的语言明确了违反该原则的法律后果――“这样的行政管理行为不具有合法性”。
不得不说的程序建设问题。在对学生进行处分时,可以参照《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设置相应程序:(1)送达与告知。高校在进行学生管理过程中,应将相关决定的及时送达和告知作为一项制度确立下来,确保学生的知情权不受侵犯。(2)说明理由。行政行为说明理由为各国所奉行。同理,高校在做出某项对学生剥夺权利的行为时,必须在执行前向当事学生说明理由,这一方面确保了"先取证、后裁决",从而防止了公共利益虚伪性,另一方面通过沟通达到的信息平等,也避免了学生的硬性接受。(3)听证制度。听证制度的功能是使相对人有权站在利害关系人的立场上,使自己的意见反映到行政主体的决策中去,使权力与权利相制衡。这尤其适用于具体教育行政行为中的处分行为,将听证作为处分的必经程序和生效要件,不仅充分保证了学生的知情权,而且使学生有了一个为自己辩护的机会,也使处分的决定人有了一个兼听则明的机会。
最后一个问题,是不是必须退学?问题的性质到底有多严重?是不是严重到不退学不足以解决问题?如果答案是否定的,或者不是坚决的肯定,那么博主认为就不能以退学做为唯一处理方式。对于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必须谨慎对待、从严掌握。本案中大学生四级考试作弊,违反了校规校纪,应当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但也应该考虑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本着以人为本,教育为先的原则,尽量保留和维护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切忌不教而诛,这恐怕才是法院撤销处分决定,大学生状告母校胜诉的深层次原因。到新浪杂谈参与讨论 到休闲生活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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