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科大自治任重道远
(2009-11-16 15:5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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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教育杂谈 |
11月7日,在香港浸会大学举办的粤港澳高等教育发展规划座谈会上,深圳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吴忠表示,“深圳将制定《南方科技大学章程》,交深圳市人大审议,避免政府直接与学校打交道会造成的行政干预,实现大学自治。”
放眼古今中外,世界一流大学的铸成无不贯穿以大学自治的基本精神,唯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大学自治,大学才能够成为具有独立人格的高等学府。从这一层面上来讲,深圳通过制定《南方科技大学章程》确保南科大的自治确实具有可圈可点之处,然而,我现在要问的是,一纸章程就能够确保南科大自治吗?
众所周知,在当下,我国涉及到大学自治内容的法律法规并不少,甚至可以这么说,我国法律法规从来都是反对大学不自治的,比如我国《教育法》第28条第1款就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章程自主管理;《高等教育法》第11条也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可事实怎么样呢?不仅看不到自主办学的半点踪迹,学校(包括大学)甚至都成为了教育行政部门的附属品。而这些正是我国大学跟不上经济发展步伐的根源所在。
由此看来,深圳想到通过一纸章程来确保南科大的自治不仅不是重大创举,而且还是多此一举。道理再明显不过,就连《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都无可奈何的东西它一纸地方规章就能够解决?再者,由地方给大学颁布章程从来都不是大学自治的必然选项,大学能够且敢于挑战政府权力的干涉才是根本,如果大学校长的官帽子还是握在政府手里,大学的办学经费还是由地方财政直接划拨,大学还能够自治吗?
由此可以见得,南科大要想真正自治,还需要于章程之外进行诸多有益尝试,比如如何理顺学校与地方政府的管理体制,尤其是校长的任命和产生方式,继续由地方政府通过行政命令的方式产生还是通过其它方式?再比如,既然地方政府作为南科大的投资主体,那么如何保证南科大吃人不嘴软,拿人不手软,是否有必要成立一个类似国外的大学拨款委员会那样的机构,避免地方政府一手送红包,一手提要求,等等。
更重要的是,在现有教育体制大环境下,长官意志无孔不入,大到大学审批和专业设置,小到教学质量评估甚至学校的课程安排,教育部门可以说事无巨细,一一过问,如果南科大不能有效地排除这些干扰,大学自治可以说举步维艰。
所以说,要想大学自治,关键不在于南科大自身,而在于外在环境。美国的教育部门职能简单而有限,它既无权任命一个学校的校长,也无权规定教师的职称和薪水,更无权过问学校的课程和老师的教案,实际上,根据国会的立法,美国教育部门被明确禁止“对任何教育机构、学校或者学校系统的课程设置、管理或者人事安排进行任何形式的命令、监督或者控制”。受到此等限制的教育部门,也只有服务而不是下命令的份了。所以,南科大要想真正自治,光打自身的主意还不够,还要从更高层次做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