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道教戒律全集三十七《太上混洞赤文女青詔書天律》四

(2010-06-17 10:05:30)
标签:

杂谈

法官
  諸法官所在去處,見水旱盜賊及害於人者狡猾之人,許令立便申奏,待天誅戮。違者,徒三年。若差官誅戮而其人不如申狀之意者,加一等。若其人果如申狀內坐說者,加二官。
  諸法官弟子罵度師者,减壽半紀。知而故犯者,加一等。
  諸傳法見度師純懷精粹不以師禮相待者,徒三年。知而故犯者,加一等。
  諸受法始勤終怠,徒九年。知而故犯者,加一等。
  諸法官道士入壇關白上真,言語重疊,及朝禮菲儀,存念雜真,并以手觸天門,先以右足登壇者,徒三年。

  諸法官道士能以太上祕咒文訣進章拜表,報應分明,道與他人者,减壽一紀。

  諸法官道士申狀內說某時拜上朱章而某時不至者,徒九年。
  諸法官道士不得私祀神鬼,惟二月八日祭竈。違者,徒三年。故犯者,加一等。
  諸行法官職列七品者,錄功不書過,若能進章表,知其官職恃而作過者,减壽半紀。
  諸行法官以正法而為戲者,徒三年。
  諸行法官行法陽行陰報,不得始勤終怠,滅身,殃九祖。
  諸行法官被民間請符乞水,而妄人情艱阻者,徒六年。被請符而反輕正法不給付者,非。
  諸行法官被人陽病而故意行陽符,陰病而行陰符,或左煞而右生,有傷於人,徒九年。如未有昭報,不辨陰陽者,非。
  諸行法官妄以行法增崇一言,毀及同僚應行法者,徒三年。如辨論公事曲直及探正法而爭者,非。

  諸行法官妄以正法傳之非人,意求財利者,減壽半紀。

  諸行法官行持不精,到處行役神吏,不擇紙筆便寫符勑水者,天司奪養道之資,令使見身窮窘。
  諸行法官非時妄動神吏,侵害生民者,减壽半紀。
  諸行法官無故不得妄入正神廟宇,及持正法而妄擒正神者,徒二年。如是法官出入正廟前後不迎送加罪者,非。
  諸行法官受民間詞狀而不即時行遣者,徒一年。如狀不合格式者非。
  諸行法官出入民間私祀邪神婬鬼者,仰即時行遣神吏擒縛,依律斷罪。如或見聞而不根治者,徒三年。
  諸行法官持科奉戒而或犯者,徒七年。
  諸行法官非斬鬼神而口中稱急急如律令者,减壽半紀。
  諸行法官篆符而以筆頭指左者,徒九年,知而故犯者,减壽半紀。

  諸行法官勑水而以水左轉者,徒九年。知而故犯者,减壽半紀。

  諸行法官妄以正法示之非人者,减壽半紀。
  諸行法官篆符故意倒書橫寫,及朱書不從左,墨書不從右者,徒一年。
  諸行法官奏弟子行法,度師北院出官者,令從北院出官計銜。南院出官,令從南院計銜。違者,徒八年。
  諸行法官奏弟子行法,看其人心術正方可保奏。如或人情或勢力而亂奏者,并各徒三年。若得其人者,補三官。
  諸行法官奏弟子名姓,用庚申甲子二日保奏,不論有無合入,并得參佩正法,及便宜申請令人四五品官者聽。
  諸行法官非庚申甲子日,而輒欲申請非次遷擢者,并各徒九年。再三申請者,减壽半紀。
  諸行法官傳弟子正法者,須得已身佩受一千日,方許保奏。違者,除名落職,徒三年。

  諸行法官補奏弟子銜位,籍注左判官方許補右判官,左大判官方許補右大判官。違者,并各徒九年。知而保奏者,并各除名,滅身,殃三代。

  諸法官職列八品者,許奏左大判官。違者,准前律。
  諸法官職列五品者,許奏七品官職。違者,准前律。
  諸法官職列四品者,許奏六品官職。違者,准前律。
  諸法官職列四左相者,許奏上宰。違者,准前律。
  諸法官職列真人者,許奏酆都使。違者,准前律。
  諸法官職列四相者,許奏左右卿。違者,准前律。
  諸法官職列九天諸使者,許奏翊衛仙卿。違者,准前律。
  諸法官職列仙卿者,許奏斬邪使,伏魔等使,違者,准前律。
  諸法官職列仙諸司君者,許奏上宰及真人并判酆都等使。違者,准前律。

  諸法官職列帝君品者,許辟奏五嶽四瀆等官,及充替應有司仙官鬼官者許。

  諸法官職列高真者,許奏洞陽等帝君。違者,准前律。
  諸法官職列上章典者,許進章表。違者,徒六年。
  諸法官不受都功籙者,不得申黃刺及進章表。違者,徒三年。知而故犯者,滅身。如或不知者,積罪,後貫盈,差三官追取,令使萬劫受罪,或入石炭等獄。
  諸法官及道士俗人受正一籙者,方許關行文牒及申黃刺。違者,徒九年。
  諸法官職列七品,不許牒天曹并五嶽,及六品官方許。違者,减壽半紀。知而故犯者,加一等。
  諸法官職列南司及品官者,許便宜申奏。
  諸法官職列北司及品官者,許遷入南司,從別計銜。違者,除名落籍,舉過不論功。

  諸法官職列九品者,不許牒地司,及八品方許。違者,徒二年。

  諸法官及道士俗人六戊日而燒香進章上表關申天曹者,滅身。知而故犯者,殃及九祖,風刀萬劫不原。佩籙者加三等。
  諸法官道士受三洞大洞經籙者,不論天下極品仙官及鬼神,并可指揮驅使。或受經而無籙,或受籙而無經者,同。
  諸法官道士能以咒文祕法而身歷天曹,進章上表,朝禮上真,須得經諸司取禀,然後方得前往。如官及七品者,非待經歷諸司聽。違者,除名。
  諸法官進章上表,朝禮而失儀,减三官。官卑者,徒九年。
  諸法官道士上章拜表而不五重下
對者,徒四年。
  諸法官道士申狀不合稱臣者,减壽半紀,知而故犯者,加一等。
  諸法官道士申狀合稱臣而不稱者,徒三年。知而故犯者,徒九年。
  諸法官道士進章表醮意不得過一百七十六字。違者,并各徒四年。醮詞冒瀆天聽者同。知而故犯者,加一等。

  諸法官道士設醮登壇而不恭謹,及語笑諠譁、斜目曲視,皆立唾壇,呼童叫僕,不以臣禮者,减壽半紀。知而故犯者,加一等。
  諸法官道士進章上表而不合格式者,徒二年。錯二字者,加一等。錯三字者,不違,高功醮者并徒九年。
  諸法官道士進遷拔章,只得奠金籙白簡八十副,黃籙齋只得奠一千八十副,進八十一訟章只得奠八百副,過此數副者,并不執用醮主關奏,并各徒九年。知而故犯者,加二等。
  諸法官道士不及五品已上,并不受都功籙,而關行《女青詔書》追魂者,减壽半紀。知而故犯者,加二等。
  諸法官道士及五品而行詔書,須得朱書牒內云:伏睹混洞赤文,元始符命,許令告下十方無極世界,禱官之庭,遷拔亡人進入道宮,以副太上好生。如違此語詔書陰界不執用關奏醮主各徒三年。

  諸奠簡每面長九寸,厚二分,闊二寸四分,正面寫咒,背面篆符,外用青絹或紗盛之,如力不及,紙亦可用。違此式者,南昌地府并不執用,遂為虛誤,關奏醮主并各徒二年。
  諸法官見世間有異常人者,許令上章表或申狀,被坐此人所為,外函,寫朱表不下天曹,直進太上御前,以待差官超擢,填上元八品見缺,如是常日章表申狀而經諸司檢驗者,徒八年。
  諸法官傳受弟子祕訣,而隱真出偽,或傳而留一字,或咒是而訣非,或訣是而咒非者,徒六年。知而故犯者,加一等。
  諸法官傳受弟子正法,須得給統兵印,并都攝符,令其統制神吏驅役鬼神。統兵印文是仙都統攝之印,作兩行疊篆。都攝符即三元符也,以黃絹篆之,於符兩部寫墨勑給付某人收執,驅役一切神鬼。後度師寫姓名會押。違者,此神吏不聽受法之人驅使,遂為虛設,非徒行法無益,又且天譴必臨。

  諸法官言話口是心非者,徒二年。如事出不得已者非。

  諸法官妄以己身尊崇叱叱弟子者,徒二年。

  諸傳法人褻慢師保者,徒八年。知而故犯者加二等。
  諸法官不能忍於人,責望弟子補報其功者,徒二年。
  諸法官有功於人而自稱說者,徒一年。
  諸弟子叱罵師保者,减壽半紀。知而故犯者,加一等。
  諸行法官以勢而欺辱下賤,及不孝父母者,减壽半紀。
  諸法官道士俗人見人設醮不整肅而輒登者,减壽半紀。茹葷酒者,身入酆都,七祖受罪。如未開壇登者非。
  諸法官道士行持滅裂,為人關奏進上章表而不如式,希求財利,及不至誠者,减壽半紀。知而故犯者,加一等。
  諸法官行符咒水符篆未曉者,須得務求勝己,以師問之。如或未曉為曉,未通為通,妄以己勝他人者,徒三年。

諸法官道士為人申章進表須得如法,其餘醮筵隨力建功,請行法事,如或貧窮下賤,力所不及,一燈一花亦自足矣。但不至誠者,徒五年。
  諸法官道士進章表,惟天樞院申狀玄都黃刺章表頭上醮意不得差錯一字。違者,醮為虛設,章表不進上,醮官關奏名各徒五年。
  諸法官道士列銜差錯,及冒稱官位者,减壽半紀。
  諸民間設醮不得燒檀香、安息香、乳香,但只以百和香,則上真降鑒,有力燒降真香足矣。違者,三代家親責罪,己身受殃,法官道士减壽三年。
  諸看女青律,須得先整肅衣冠,定心不得雜想,沐浴畢,入凈室中燒百和香,面北念罩法三遍,并啟告三清上聖,十極高真,玄中大法師,三天大法師,守護條律威王,金童玉女,畢,方得開讀。道者,杖一百。知而故犯者,徒三年。

  諸看此律須得遮掩,只留一行檢閱。如開兩行者,徒一年。知而故犯者,减壽半紀。如可行數上五行,先滅一身,後殃九祖,風刀萬劫不原。法書符篆同此。
  諸四季天地赦日不得行符咒水,看閱條律。違者,先滅一身,後殃九祖。
  五雷使院律
  諸鬼神興禍欲人祭祀者,杖八十,送城隍司斷遣。鬼神係勑額要祭祀者,加一等。反正歸邪,杖一百。家親門丞戶尉知情者,杖八十。勾連引用不能自正者,加一等。
  諸親亡鬼祟纏繞人身求祭祀者,杖一百。令人病者,加一等。外親之屬或不面睹為祟求血食者,流罪鄰州編管。令人患重至死者,絞,押付東嶽斷罪,牒送酆都依條施行。其本人家某人等各知情不遣者,杖一百。諸廟神無故於人家拋磚擲瓦,調弄鷄犬作怪之類,欲人祭杞者,杖一百。住宅等神門丞戶尉,外鬼侵主人家,意不同,失覺察,人口無事免罪。失覺察不遣,當委無心力論,即牒所屬差換。

  諸廟神樹神等偷盜人家物色者,杖一百。拖延欺瞞者,流罪。係宮廟祭祀者,加一等。或被放火走火者,流三千里配罪。本家神祇知情同罪。或力不及者免。
  諸邪神害人民六畜攝生病者,杖八十。死傷者,或偷盜者,并徒三年,編管千里。本家六神不能自主放令外鬼偷盜和合者,同罪。邪神聚眾力不及制者,免罪。
  諸邪神犯奸欺人家婢子者,徒三年,編管五百里。病患亡者,絞。因染而死者,斬。
  諸邪神犯奸者,分等降。邪神者或經法官治者,若諸正神受祭祀者,法外論。
  諸邪神犯奸於尊長者,曾受符籙驅而不去者,拒逆者,絞,牒送酆都行遣。正神知而故犯者,送酆都勘斷施行。
  諸山林樹木成器者,或有廟堂輒求祭祀者,法當杖八十。

  諸依草附木為神,耗損人家資財,及六畜之類者,杖一百。

  諸邪神依草附木,或憑人家男女通名禍福,求血食祭奠受錢財等,徒三年。
  諸瘟神附人家女,發猖狂妄走,失禮樂人事者,徒三年。藥餌符藥禁而不愈至死者,斬。在外染,家神可免罪。
  諸水神溺水死人者,或天限未滿有人陳訴者,當徒。
  諸水神鬼祟欲人代者,或有天年未盡者,絞,牒送依法施行。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