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教戒律全集三十七《太上混洞赤文女青詔書天律》三
(2010-06-17 1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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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神吏符使既受勑命法官驅使,無故而雜科坐者,處斬。
諸神吏符使受牒及指揮前往捉神鬼及治病驅邪,不依所限時刻者,杖一百。過三時者,針决,流三千里。晝夜,處斬。治病驅邪而不用心者,處斬。
諸神吏符使追捉鬼神而不盡類者,徒三年。
諸神吏符使前往擒祟而受賂者,處斬。
諸神吏符使被呼召而應對遲緩者,處斬。
諸神吏符使無故脅迫鬼神者,杖一百。邪神淫鬼者,勿論。
諸神吏符使故意放祟逃竄者,以鬼罪罪之。
諸神吏符使前往治病而返加禍者,處斬。
諸神吏符使被差鎮守他人屋宇而不去者,處斬。去而放祟剋害人者,針决,流七千里。邪祟傷人者,分形。
諸神一吏符使相爭鬭者,杖一百。詞曲說者,流一千里。鬭死者,償命。
諸神吏符使考問鬼神情罪,而以人情者,杖八十,再三犯者,流七百里。
諸神吏符使不得指揮而妄受民間財物享祀者,處斬。
諸神吏符使差使守鎮他人屋宇而返興禍者,處斬。
諸神吏符使遇法官出入而不隨行者,處斬。
諸神吏符使,法官到處而放鬼伺候法官,及探行司公事者,針决,流九千里。故意希求財物引至令來者,一例分形。
諸神吏符使遇法官申章進表,而不如法具朝服,并各處斬,從別關請。
諸神吏符使遇法官所在處設醮而不整肅者,流三千里。無據而登壇者,處斬。
諸神吏符使獄官而放鬼令走竄者,處斬。
諸神吏符使承受指揮,依所限時刻昭報,如或法官未有寤寐,即於本司
左右四相處申說。違者,處斬。
諸神吏符使高聲對法官及設辭應對,并各依抗法律斷罪。
諸神吏符使拒逆正法者,分形。
諸神吏符使,遣符勑水而不在旁祇候者,所差官將及當直神將符使,并各針决,降入北院卑下窠坐。如是差官司已行下指揮而神吏符使故違者,處斬。
諸神吏符使遇法官牒上寫不候印者,須火急奉行,不得以常日為例。違者,處斬。
諸神吏符使,早晚兩衙,及月一日十五日,須得列班唱喏。南院自列斑居左,北院自列班居右,不得差。違者,彈劾處斬。
諸神吏符使遇法官須要嚴備獄器在前。違者,處斬。
諸神吏符使遇法官飛斗而神吏倒持者,降入下班。
諸神吏符使遇法官下罩法,而網羅不堅密者,處斬。因而鬼神逃竄者,分形。或違時刻者,分形處斬。
諸神吏符使見法官以巾頂指前,或以丁立,或以直視者,須得非法勘鬼神,及嚴備器械違者,針决,降入北院卑下窠坐差役。
諸神吏符使不得指揮而妄相喚其窠坐,處斬。
諸神吏符使被呼召而交相應對,或當直神吏而不在法官傍,而亂替應對者,并各處斬。
諸神吏符使勘斷鬼神情罪,無論輕重,限三日案具,回申法官。違者,徒三年。公案不具,并不帶隨行取禀者,處斬。有疑難先得取禀,不待臨時藉口。
諸神吏符使勘斷鬼神情罪,只得失入,不得從輕。違者,針决,降入卑小窠坐。故意從輕者,處斬。因而乞覓財物而務欲推托從輕者,分形。
諸神吏符使妄有放留鬼神而不取禀者,杖一百。乞覓財物者,處斬。
諸神吏符使勘斷鬼神而公案內令坐原赦者,處斬。仙官符使者,法官律定,審訂而行,不得妄與原赦,如是果經天地原赦者,原定情罪。若赦前赦後并犯者,加一等。知赦而故意犯者,不赦。
諸神吏符使勘斷山魈木客者,公案內下法須得加一等。違者,徒九年。
諸鬼神非用此律,但依常律。
諸神吏符使伺候法官出入,而行司妄放鬼神入行司者,處斬。諸神吏符使差出或參隨法官出入,見山魑木客而不即時擒者,以邪神魔鬼之罪罪之。
諸神吏符使神差擒龍伏虎,而放令剋害生民者,分形。
諸神吏符使妄示外神吏正法及行司事者,處斬。
諸神吏符使被差訪問邪神魔鬼剋害生民,而不具實申者,針决,流二千里。受財賂而不具實者,分形。
諸神吏符使被法官出入,有城隍社令沿路土地等不迎送,而不申舉者,針决,降入吏兵行伍窠坐。
諸神吏符使承受指揮前往他人家擒祟而妄起動人先祖者,杖一百。乞覓錢物者,處斬。
諸神吏符使知法官有災而不能解者,徒三年。伺候法官爨隙而為災,反鬭頭聚議法官者,處斬。
諸神吏符使侮文弄法,高下其手者,處斬。受鬼神情囑而諾者,分形。
諸神吏符使轉官遷職而不申謝者,針决,降入北院卑小差使,令其引重至遠。
諸神吏符使被呼召吞食魔鬼邪神而不盡其妖炁者,杖一百。不為人吞收病炁者,同。
諸神吏符使被差放火鎔鐵流灌鬼神而不即具備者,杖一百,再三呼召而不備者,抗法律斷。
諸神吏符使被差為病人回骸起死,拘留魂魄,而不火急宣力者,處斬。故意妄興艱難者,分形。
諸神吏符使見法官身中三屍作病,九蟲為殃,仰即誅治。逆者,流四千里。
諸神吏符使被法官申章奏表投狀天曹,而故炁遏截,不解時即擒縛,送至天獄者,處斬。
諸神吏符使被五嶽四瀆仙官正神具狀,經行司稱論事件,而不即時昭報法官者,針决。
諸神吏符使五嶽四瀆名山大川正神仙官申賀,法官報啟奏書并躬親詣謁,而不即時通報及昭報者,準前罪。
諸神吏符使被差尋骸骨精魅,而不依所在之處報應者,依弄法條治罪。
諸神吏符使勘斷鬼神,而非其職分妄有論訴者,徒六年。是其職分而泄與非職分者,并各處斬。
諸神吏符使若遇法官盡差他處屯駐者,須得驗認法官花押印記,及詢問法官信任之神,方得前往。違者,并各降三官。承受文字者,斬。
諸神吏符使雖被天牒差往它處屯駐,常日隨衛精兵一千人,鐵罩鐵城,不得離去。違者徒九年,首領分形。
諸神吏符使參隨法官拜進表章,各於天門外祇候,不得分散行伍。違者,各降一官。首領者處斬。
諸神吏符使遇法官差使申奏文狀關牒,沿路開拆,住滯時刻,揩磨污損者,處斬。
諸神吏符使天地赦日不得考打獄內鬼神及追捉事件。違者,處斬。木客山魈者非。
諸神吏符使見上天差官採訪民間善惡及探法官所為,不得呈其惡簿。違者,徒七年。
諸神吏符使若聽為犯非法律及律所不載者,仰法官量其輕重斷罪。
生民
諸生民毀謗正法,背正向邪者,誅五代,見身萬事不遂,父母妻子咸受其殃,身沒之後,送下酆都,萬劫不原。
諸生民恃勢毀法官道士,剋害良民者,减壽。已甚者,滅身,殃及九祖。
諸生民以正為邪,以邪為正,謾罵法官,如此之人,身沒之後,考入酆都,七祖九先咸蒙其禍,己身見在必多殃咎。如佩籙者,加二等。已甚者,校勘多寡增罰。
諸生民,經文符篆所在之處腥言穢語者,徒二年。
諸生民茹葷飲酒對上真者,徒六年。知而故犯者,加一等。
諸生民病苦求覓符水而心不至誠者,徒二年。
諸生民妄效法官步履星斗者,徒二年。履具人星者,减壽三年。法官道士加一等。
諸生民狡猾為害於人者,九祖咸殃,身謝之後,淪沒陰司,萬劫不原。法官道士,見滅其身。
諸生民建齋醮反不至誠者,徒三年。
諸生民恃勢毀壞寺觀,毀僧罵道,侵害良民者,臧壽。已甚者,滅身,殃及七祖。
諸生民將經書文字祕訣符篆入穢污之處者,徒二年。行法官道士加一等。
諸生民咒詛天地日月,裸露三光,呵風指雨,怨咎天地者,徒九年。法官道士加一等。
諸生民以竈下火燒香。對北小遺,破人持戒者,徒三年。法官道士加一等。
諸生民妄祀神鬼及不干杞典神鬼,徒三年。
諸生民不奏名姓傳受祕法,而盜視靈文者,徒三年。
諸生民不行正法,於家內盜藏祕法者,徒二年。
諸生民怨望君相,不孝二親,不友兄弟,不信師友,不睦夫婦,不恤貧窮及憎凌辱者,徒七年。甚者,滅身。
仙官
諸仙官失職者,降二等,除名,責下凡世七十年。
諸仙官遇法官統制差使違時刻者,徒三年。
諸仙官恃其官品尊崇,權柄至重,妄行威福者,責降凡世,除名仙籍。損一人者,償命。
諸仙官遇下方申奏,不能即時通違者,降三官,責凡世四十八年。
諸仙官不聽法官驅使者,依鬼神抗法律治罪斷。
諸仙官未奉勑旨妄行世間巡察者,徒三年。得勅旨而巡察違時刻者,責下凡世三百二十年,五生五死。及巡察而妄奏事者,處死。
諸仙官按察諸曹及行法官不當者,以罪罪之。失入輕者,責陰司判官。
諸仙官朝奏失儀者,徒七年,降七官。如官不及七品者,責陰司諸王。
諸仙官巡察下方,妄有漏泄天機一分者,處斬。
諸仙官下降監察齋醮者,仰有善惡即時申奏,不盡者,徒四年。
諸仙官雖及九品官見行司官不回避者,徒一年。申奏而回避者,加一等。若八品以下者加二等。若高聲抵對及不伏者,仰依神吏抗法條斷罪。
諸仙官遇下方法官道士申章進表,雖不合格而可以通進者,不得用龍頭書刀點畫,違者徒三年。錯上四科而不進者,非。故意點畫合格處以為救病者,除名落籍,責凡世,永不注名。
諸仙官朝現班次差錯者,除名,責受陰鬼官,永不朝見上帝。
諸仙官所行不合條律者,仰玄都御史法官原情定罪,下方仰諸司法官留寄行司獄定罪申奏。若罪及三分者,一面斷罪訖奏者聽。
諸仙官帝君三元及月一日十五日校錄,只得言善不得言惡。若惡分數多者,用善一分赦貸惡一百分。全舉惡者,徒三年。
諸仙官帝君遇生民受籙行法,仰即時轉籍入仙曹。違者,徒四年。日數過多者,降三官。
諸仙官帝君被民間設齋醮有罪上申及關白者,仰隨時下降,受香燈祭獻。違者,徒三年。
諸仙官帝君見行法官及同僚轉遷者,須得具禮服展賀。違而不講者,杖一百。
諸仙官帝君巡察見生民殺牛供滋味者,追取魂魄,伺身謝之後,淪沒幽塗,九祖同罪。得喫牛肉者,仰遣九祖為牛,令其常食先祖之肉,身謝之後,永沒酆都,彼牛自死,而喫者减壽半紀。不知是牛肉而喫者非。
諸仙官見生民有冤讎執對者,不待壽限,仰具狀即時上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