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无头债”
(2011-02-09 10:2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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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天下浙商网
《浙商》记者 朱健
关键词 戴永丰 无头债
宁波商人戴永丰,仅仅是一名“房东”,如今却在各种关系下无端变成了承揽一切的责任人。
“老戴头,再不给钱我们就找人把你办了。”
这是宁波商人戴永丰手机中的一条短消息;半年多来,类似的威胁短信和电话他已经收到无数次了。令人备感委屈的是,在这场纠纷中,他的角色仅仅是一名“房东”,而非如今承揽一切的责任人。
荒唐的上访
2006年,戴永丰的宁波宝云集团有限公司,应邀投资了辽宁抚顺市新抚区东四路辽科联烂尾楼改造项目,并为此成立了抚顺市宝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抚顺市金汇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金汇公司)。历时三年,辽科联烂尾楼被改造建设为抚顺市地标性建筑——金汇广场。该楼8层以上部分作为住宅出售,其余部分用作商业开发。
2009年5月21日,金汇公司与抚顺市丽兴商业有限公司(下称丽兴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该楼负一层、二层、三层局部以及四层出租给后者,并就租赁房屋用途、租期、租金、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之后,丽兴公司先后与300多位个体经营户签订了租赁合同,并收取了租金和履约保证金。
然而数月之后,由于丽兴公司经营不善,导致承租商户挂帘罢市。2010年3月15日,近百名商场业户来到丽兴公司要求退还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共计600余万元,该公司总经理王延海辩称:“钱都交给了金汇公司,业户索款应找金汇。”
据戴永丰介绍,丽兴公司只向其支付了500万元租金,至今尚欠70万元,此外,两者间10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丽兴公司亦未支付。“丽兴公司的法人代表闵丙穆是韩国人,业户的钱被他卷走不说,丽兴公司还欠了应付租金、履约保证金等合计200万元。”他说。
索款无门的业户在当日遭王延海煽动后围堵金汇公司要求退款。金汇公司无奈之下只能向当地职能部门求助。然而新抚区服务局局长王杰在现场竟向业户说:“这件事不是我这一级的官员所能解决,(你们)应该告到上面。”
此后,80多位业户先后到省里上访3次、市里30多次、区里40多次。“基层干部不主动解决问题,反而煽动百姓上访,这让我觉得很奇怪。”戴永丰对《浙商》记者说。当记者就此事向新抚区委反映,区委书记刘凯亦表示“荒唐、难以理解”。
事实上,抚顺当地有消息称,韩商闵丙穆在抚顺经营近二十载,该市和韩国富川市结为友好城市即由闵丙穆牵线,而负责操办此事的中方官员即为新抚区服务局局长王杰,二人私交由此可见一斑。
潘多拉魔盒
被拖入局内的金汇公司只能诉诸法律,提请诉讼。然而当地政府以该案涉及上访为由,要求法院暂缓立案,并召集相关方协调解决。2010年3月28日,新抚区常务副区长刘培宏在区政府主持召开了由金汇公司、丽兴公司和业户代表三方参与的上访案协调会议,并最终签署了会议纪要。该纪要第四条说:“在丽兴公司与金汇广场解除合同后,要求退出经营的业户,抵押金全部由金汇广场退还(不包括其他费用)。”
“这份纪要对我们是非常不利的,但政府官员对我们解释说,如果能出钱解决问题,商场尽早开业,能挽回更多的损失。”戴永丰对《浙商》记者表示。然而,在拿出379.6万元补足保证金后,金汇公司仍然遭遇了业户要求赔偿装修损失甚至机会成本的无礼索求,有业户提出金汇需再将150万元打入政府账户,保证业户权益。
“拿出近400万元,无异于打开了潘多拉魔盒,让所有的人都觉得我不但有钱,而且还会充冤大头。”自觉被蒙蔽的戴永丰说,“所有的责任都应由携款潜逃的闵丙穆承担,只有把他找回来,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2010年9月,拿出379.6万元的金汇公司终“获准”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解除与丽兴公司间的合同并由丽兴公司赔偿损失。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租赁合同,并要求被告丽兴公司赔付由金汇垫付的业户抵押金款379.6万元,其中200万元由丽兴缴纳的履约保证金200万元折抵,实际给付179.6万元。
“我认为这份判决算得上客观公正,判决结果也让我满意。”收到判决书的戴永丰曾对《浙商》记者说。然而,实际意义上的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
虽然法院判决支持金汇公司的诉求,但在执行判决的过程中却遭遇了阻碍:丽兴公司法人代表闵丙穆现已潜身返回韩国,其国内代理人王延海亦扯断与外界的联络,不知所踪,进而导致手执判决书的戴永丰无处索债。
让他颇感蹊跷的是,金汇公司律师先后两次向法院提出对丽兴公司进行诉前财产保全,但都未执行。“我们先后提出了两次申请,也缴纳了相关费用,但法院从未给予正面回应,石沉大海。这让闵丙穆有了充足的时间进行财产转移。判决生效之时,他名下已无财产。”
重现迷局
丽兴公司方面曾就此判决向辽宁省高院上诉。2010年12月24日,二审开庭,丽兴公司陈述的上述理由多集中在因装潢延期金汇公司未能按时履约等细节上,并未获得庭审支持。主审法官刘新忠当庭表示,希望在一审判决基础上实现双方调解。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近30位业户列席旁听,并在庭审结束时向法官提出“法院判决时多考虑业户利益”之时,刘新忠明确表示:“业户与金汇公司及戴永丰并无实际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见无理申诉未果,多位业户于辽宁省高院围堵戴永丰,直至法警驱逐才散去。
“冤有头债有主,闵丙穆卷走业户的钱,业主们法律意识淡漠,找不到闵就找我了。”戴永丰说,“他们遭受了损失,如此举动我多少也能理解。”
然而不知为何,本以为日渐明朗的事态,又在辽宁省高院“判决之前需解决上访问题”的表态之后重现迷局。
令戴永丰尤为不解的是,当他向抚顺市公安部门报案,以涉嫌侵占、诈骗为由要求抓捕闵丙穆、王延海二人之时,得到的回应却是不予立案。“一系列的事实都让人怀疑,丽兴公司以及闵丙穆等人,一直受到了某种庇护。”戴永丰说。
律师点评:
抚顺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董清华
从法律关系上看,金汇公司与丽兴公司存在租赁合同关系,丽兴和各经营户存在租赁合同关系,而金汇与各经营户并不存在合同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十八条规定: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中可以看出,次承租人(即业户)理应向丽兴公司索款,金汇公司在业户与丽兴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中应属于局外人。因而,无论是商场业户向金汇公司索款,还是抚顺各级政府在协调解决事端之时要求戴永丰出款,都无法获得法律条文上的支持。此外,法院判决已经生效,却不见相关部门执行,导致客商合法利益受损,实则让人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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