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总纳税政策
(2009-05-21 16: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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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 |
汇总纳税政策
国税发(2008)28号
管理办法“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
一、预缴。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不就地5种情形:1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2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当年;3新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当年;4撤销的分支机构;5企业在境外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
50%在各分支机构分摊,50%总机构 预缴。,其中25%就地,25%缴入中央国库。
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计算分摊比例: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公式:某分支分摊比例=0.35*该营业收入/各分之和+0.35*该工资/和+0.30*该资产/资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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