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业营业税政策解读
(2008-11-05 09: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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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 |
物流业营业税政策解读
物流产业是一个跨行业、跨部门的综合新兴产业,物流业主要包括交通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以及批发零售中包装、流通加工、配送等。
(一)交通运输业。陆路、水路、航空、管道、装卸搬运。
(二)邮电通信业。单位和个人从事快递业务
(三)服务业。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四)转让无形资产。
(五)销售不动产。
二、从事联运业务、代理业务和仓储业务按差额纳税。
国税发(2007)101号公路内河联合运输业务。
国税发(2000)139号物流行业的代理业,主要有航空包机业务、无船承运业务和报关代理以及其他代理。包机公司代理业5%,航空运输企业交通运输业。
国税函(2006)1312号无船承运业务代理业。
国税发(2005)208号试点物流企业。
国税函(2006)1310号代理报关业务扣除以下项目:支付海关税金、签证费、仓储费、查验费等;支付检验检疫三检费、消毒费的功能;预录费;其他费用。
三、远洋运输企业业务不同适用不同税率。
远洋程租、期租业务和航空从事湿租收入按交通运输业。
远洋光租业务和航空干租业务收入按服务业-租赁业。
四、自开票纳税人与代开票纳税人征税不同。
自开票纳税人联运业务 差额征税
代开票纳税人联运业务,应就全部收入纳税,不得减除分出合作方运费计税。
五、物流单位收取的承包费需要纳税。
财税字(2003)16号:双方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将企业或企业部分资产出包、租赁。出包、出租者向承包、承租方收取的承包费、租赁费按“服务业”征税。符合三个条件的,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承包方以出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会计核算;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