披露为本 – 但披露了甚么?!
(2009-07-23 17:2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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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性存款结构性产品披露为本衍生工具财经 |
分类: 金融工程学 |
结构性存款是结构性产品(Structured Products)的一种,简单来说是存款加上一种或以上的衍生工具制作而成的『存款』。一般来说,香港常见的结构性存款所包含的衍生工具乃以期权(Option)为主。由于期权可以买入和沽空,故结构性存款的风险与回报则视乎它包含的是甚么期权,以及其内含的期权是买入还是沽空。近年香港银行财富管理业务力推结构性存款,其原因除了是利润极深外,其『高息』或潜在的高回报也对一般存户来说极其吸引。笔者拜读『香港金融管理局就分销与雷曼集团公司相关的结构性产品的事宜提交的报告』,就当中保留『披露为本』的分针发表数点意见。
正如『报告』所述,结构性产品千变万化,纵使发行商向投资者提供了所有资料,投资者也不一定明白其风险及性质。投资者背景评估及冷静期的设立固可减少投资经验较少的投资者误买极复杂的结构性产品,但排除此等投资者不单剥夺了他们在投资市场公平参予的权利,亦同时有歧视之嫌。另一方面,纯粹依赖发行商自发向投资者设定披露内容,亦不能排除发行商披露资料时『避重就轻』,或如股票挂钩存款以『高息』代替『期权金』令存户或会误以为此乃一般存款。更有甚者,即使一如『报告』建议发行商披露收费及价格,发行商基于结构性产品复杂性或会刻意隐瞒其定价模式(Models)或重要参数(Parameters)资料。笔者曾阅读了一份与奇异期权(Exotic Option)挂钩的ELI文件,当中发行商既没有披露与奇异期权(Exotic Option)挂钩的事实,更諻论披露重要参数如利率及引伸波幅的参考值,让投资者应认其结构性产品是否贴近市价或合理公允值(Fair Value)。
因此,香港金融管理局理应针对零售市场为『披露为本』负上更大的道德责任。此责任应犹如消费者委员会(Consumer Council)一般,为结构性产品风险及性质作独立评估。进一步更可就产品的定价作客观比较,让投资者以更佳定价购买产品 – 因为结构性存款的利润是极深。此外,香港金融管理局理应强制发行商就零售市场推出的产品向金管局申报,让金管局对在零售市场推出的产品有充足的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