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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闯红灯罪”是否应该体现平等原则

(2011-03-10 17:40:11)
标签:

汽车

施杰

非机动车

交通事故

无助于

杂谈

分类: 三、杂谈

    “闯红灯应该入罪!”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主任施杰表示,虽然2010年国家已经将危险驾驶罪的提案纳入刑法,但关于危险驾驶行为的界定依旧简单,建议将闯红灯也纳入危险驾驶罪的范畴。施杰委员调研后发现,绝大多数交通事故是闯红灯造成的,为什么不能对闯红灯行为定罪,非要等教训再次发生?“目前媒体的镜头很少关注那些闯红灯引发的血案,不等于闯红灯行为就不恶劣。现在对闯红灯的处罚仅仅是罚款,对很多人来说违法成本太低,已经不能起到威慑作用了,闯红灯定罪可以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

    说实话,我非常赞同他的建议,假如每个驾驶员都能很好地遵守交通法规,不闯红灯,我相信交通事故会有一定的下降,就如严禁酒后驾车一样。所以严惩闯红灯行为,把它作为立法进行规范很有必要。

    但是惩罚闯红灯行为和惩罚酒后驾驶又不完全一样。酒后驾驶只能是机动车驾驶员的行为,非机动车不存在酒后驾驶,行人更无从谈起。但是闯红灯行为不仅仅机动车驾驶员存在,非机动车和行人都存在。我在以前的博

“闯红灯罪”是否应该体现平等原则文中就写到过,非机动车闯红灯的数量是机动车的数十倍,而且实际上很多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是因为非机动车闯红灯引起的。非机动车闯红灯造成交通事故后,死伤的是非机动车主,倒霉的也包括机动车驾驶员。

    因此,假如要设立“闯红灯罪”就应该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不要再人为制造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所谓“弱势群体”和“强势群体”,无论你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或者行人,都一样有遵守交通法律和法规的义务。如果只对机动车严厉执法而放任非机动车,无助于交通次序的畅通有序,也无助于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千万不要因为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行为难管而放任自流,这也是对他们的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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