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类案件判决“打架”法律何以敬畏
(2009-11-23 14:42:23)
标签:
杂谈 |
■马九器
今天,我们来看看一些案件的判决,或许让人大开眼界,或许让人脊背发凉。
———
广州市民赖先生去机场接人。一路人表示要坐顺路车,赖先生由此被运政部门罚款3万元。赖先生认为此举是“钓鱼”,把广州市交管局告上法庭。21日,该案在广州白云区法院一审宣判,赖先生败诉,被判定非法营运。(11月22日《广州日报》)就在几天前,上海的“钓鱼执法”诉讼刚刚有了结果:交通执法大队处罚违法,原告张晖胜诉。
———
成都孙伟铭醉驾撞死4人,一审被判死刑,二审改判无期;三门峡王卫斌醉驾撞死6人,被判6年半。
———
浙江南浔两名协警在趁人醉酒不省人事时实施强奸,被法院认定为“临时性即意犯罪”,被各判3年;成都新都区李某对邻居图谋不轨,爬树偷窥最终未遂,以强奸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
曾备受关注的律师郝劲松状告铁路部门诉讼,同样诉讼内容,却有胜有败;许霆恶意取款案,起初被判无期,后来改判有期徒刑5年。
当你身在飞机上时,你感觉不到它的高速行进,但当你站在机舱外仰视天空时,你很容易发现它的速度、它与其他飞机的轨迹差别;当你只知道一把菠菜卖10元时,你可能感觉不到它的问题,当你发现其他地方菠菜只卖1元,你很快知道10元菠菜太贵了。同样的道理,单独地看某一起案件,似乎顺理成章,但同样的案件或相似的一些诉讼,当判决结果大相径庭时,很容易会发现问题:在同一部法律下,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甚至是同一法院的不同时间段,最后的判决结果都可能差别很大———
这不是简单的司法自由裁量权问题,在不少时候,恐怕已经成为一种司法不公、正义失衡的问题了。
在最近广为传播的上海“钓鱼执法”案中,我们已经看到一种很不正常、很不法治的现象,此次张晖状告“钓鱼执法”的胜诉之前,排满了很多相似诉讼的败诉轨迹。这样的巨大落差,让我们始终怀疑:这究竟是法律的正义、权力与权利的彻底理清,还是仅仅不过一场舆论力量的“偶然性胜利”而已?同样是在律师郝劲松起诉铁路列车不开发票案中,第一起诉讼中法院判郝劲松败诉,第二起判他胜诉,这也让人疑窦丛生:法院在进行判决时,是否存在滥用自由裁量权的“选择性判决”?
司法审判对于一个社会的秩序而言,带有多重功能,但最基本的一条就是通过判决在社会形成一种引导力量,“在所有人内心深处建立起对法律的敬畏、对自身行为的规范”。可是,上述那些频频出现的判决“打架”现象,却大大消解了判决所应有的引导力量:人们不明白究竟谁合法谁违法,人们不知道法律是惩罚犯罪还是保护犯罪。这是一种可怕的思维混乱和信任缺失,当法律在实践中常常不是一架体现平衡的天平,而是时而偏左时而偏右的跷跷板,可想而知人的行为怎能不发生紊乱!
司法审判是一种维护社会正义的力量,也是一种权力,有权力处必有监督,判决“打架”从根本而言也是一种权力监督不善的结果,因此,如何在司法审判中建立一种全国性的相对均衡的判案规则,从而监督司法判决,也是司法改革的一种方向。最高法院正在建立和完善的案例指导制度,就可以看做是解决判决“打架”乱象的一种治本之道,但不能仅限于此。
前一篇:正常博弈有道“堵路”自会消失
后一篇:最好的回应是直面问题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