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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职”的权力得到运用才是新闻

(2009-09-23 15:5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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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杨 涛
  9月21日,河南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了《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草案)》。《办法》规定,副省长、副市长、副县长等,如果出现失职、徇私枉法行为,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提出撤销这些人职务的撤职案。
    实际上,此番规定,并不能称之为创新,《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都有明确规定,例如《监督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决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
    如果说《办法》有亮点,那么就体现在副省长、副市长、副县长等具体在什么情形下,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其撤职、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可以书面联名向人大常委会提出撤职案。《办法》规定四种情形:违反法律、法规,造成影响和后果的;不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的;其他不适合担任职务的行为。
    不过,现在的问题并不在于对副省长、副市长、副县长等进行撤职需要特别具体的规定,而是在于在实践中能不能大胆地运用这一权力,理直气壮地监督政府和司法机关,体现人民代表向人民负责和政府权力来源于民的精神。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颁布了三十年,《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颁布也三年多了,但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并没有看到一起人大常委会主动撤消副省长职务,或者由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副省长的撤职案。
    所以,规定“有权”撤职着实不算新闻,将法律中休眠的权力运用到实践中去,那才是真正的新闻。 (相关报道见A2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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