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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三次案情通告看邓玉娇案的困境

(2009-05-20 14: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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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周筱赟

 

    据昨日媒体报道,湖北巴东县警方就“女服务员刺死官员”案再次发布通告称,警方现已以涉案人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对其立案侦查。由于警方发现邓玉娇随身携带治疗抑郁症药物,邓玉娇已被送往当地精神病医院检查鉴定。
    由于当事双方身份地位的悬殊,该案备受关注。此事公开后,网友对邓玉娇予以压倒性的赞赏,有人更将邓玉娇誉为“巴东烈女”,称其“宰恶吏于当场,抒民愤于巴东,壮哉!”认为邓玉娇属正当防卫,不应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巴东警方5月18日的最新案情通告已是第三次通告。此前在5月12日、13日分别发布过案情通告。仔细分析这次警方对案发过程和细节的描述,与前两次发生了重大的变更,可能导致网友的义愤完全落空,邓玉娇难逃故意杀人罪。
    舆论之所以认为邓玉娇属正当防卫,原因在于,在第二次通告中称,当事人要求邓玉娇为其提供特殊服务遭到拒绝后,死者两次将邓玉娇按倒在休息室的沙发上,这种举动在法律上可以认定是强奸行为的开始。按照《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解释,反抗强奸致对方死亡,不必承担任何刑事责任。高法的司法解释也明确表示正当防卫包括反抗正在实施的强奸犯罪。
    然而,第三次通告中,警方称:“争吵中,休息室内另两名服务员上前劝解”。即案发时除了邓贵大等人、邓玉娇这两方外,还出现了第三方(另两名服务员)。如果第三方在案发时确实在场,毕竟,正常情况下强奸行为还是相对隐秘的,那么强奸行为的认定就会出现难度,如此则邓玉娇实施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就不存在,只能是涉嫌故意杀人行为。当然,邓贵大等人提出特殊服务的要求,并“拿出一叠钱炫耀并朝邓玉娇头、肩部扇击”,侮辱在先,但即使基于义愤,也不能构成杀人的理由。
    所以,当这两名服务员在第三次通告中突然出现,究竟当时事实如何,目前只能存疑。但公众要获知终极真相,这两名服务员是个关键突破口。
    比较警方的三次案情通告,不仅是在服务员这个关键问题上有变更,连案发地点、动作、言词、当事人人数全都发生了微妙的变化,这些都对案情的定性和走向无疑产生着某种影响。在第一次通告中,警方只是说因言语不和发生争端,在争执过程中被刺,第二次通告则有两次“按倒”在沙发上的情节,但第三次,则成了两次“推坐”在沙发上。“按倒”和“推坐”,这对于行为的定性有很大区别。而第二次通告中的要求“提供特殊服务”,在第三次中也成了“提供异性洗浴服务”。案发地点也从“梦幻城休息室”到“二楼一休息室”,再到“水疗区一包房”。
    案发地点及具体情节的变化可能与调查取证的不断深入有关,但邓贵大等人一方,在三次通告中,却不断有人失踪。而这些“时有时无”的“客人”同那两位服务员一样,也应是本案的关键证人。
    对于侦查期间的刑事案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既未规定不能公开,也未规定必须公开。鉴于邓玉娇案已成为公共事件,对于当地政府形象已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我们吁请巴东县警方公开调查过程,以便澄清事实,平息谣言,还公众以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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