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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任免听证比要求说明任免理由更重要

(2009-04-22 14:3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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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杨涛

 

    4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修正案草案。这是议事规则实行20多年来首次进行修改。此次,修正案草案规定为:“任免案应当附有拟任免人选的基本情况和任免理由;必要的时候,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4月20日新华网)
    前不久,河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未通过提请查敏任命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的议案,引起了极大轰动。针对这一事件,有人认为,人大对于未通过查敏的任命应当说明理由。我认为,这是打错了靶子,在一个民主法治社会,由代议机构对官员任免进行秘密投票是一种政治惯例,并不需要说明什么理由。要求说明理由就将选举当作考核而不是代表、委员自身意志的体现,而且还可能产生对代表与委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现象。
    真正负有需要说明理由义务的,倒是提请人大审议任免官员的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因为,从民主政治角度出发,代表们要对一名官员进行任命或者免职,就必须对被提请的官员的基本情况有所了解,以判断其是否称职,是否具有任命或者免除的理由。代表们选举官员不需要理由,而官员要竞争某一职位,却必须有充足的理由来说服选民与代表。从这个角度来看,人大的议事规则的修改可谓抓住了根本,而且在原来的基础上有了进步。因为,原有的规则只是规定“对任命案,提请任命的机关应当介绍被任命人员的基本情况;必要的时候,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而修正案草案则增加了对提请免职的议案,提请免职的机关应当介绍被免职人员的基本情况;必要的时候,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
    但是,我认为,人大议事规则修正案还可以再向前进一步,那就是,在必要时,人大不仅可以要求 “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而且,还可以要求召开听证会,要求被任免的人员到会回答询问。这是因为,对于被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特别是涉及到一些具体的事件,不但书面介绍不能说明问题,就是有关负责人到场也不能说明问题,有些事情必须由被任免的人员自己亲自到场,回答代表的询问,让代表们有一个直观的印象,从而使得任免过程更加阳光、透明和民主。
    如果人大对于官员的任免都能做到及时听证,代表们能经常对任免人员进行质询,而整个过程又是面对社会公开,公民可以旁听,而媒体可以公开报道,那么,“暗箱操作”将大大减少,而不合格官员上台也将变得更少,这对于推进我们的民主政治将是功德无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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