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诗成
摄像头是个好东西,好东西就要谨慎用好,如果自恃“好东西”便不管不顾简单强用,制造出对抗,那就是糟蹋好东西了。
如此感慨基于这样一个事件:铜川市印台区政府出台文件,要求各煤矿必须安装“零距离监管”设施,否则一律不许生产。此政一出,多家煤矿群起反之,“怎能像防贼一样防企业?企业经营权岂容24小时监控?”而印台区政府则表示,监控是为了更好管理,使得企业无法偷逃税费。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双方顶起牛来。
给人的本能反应似乎是:政府又搞权力越界的懒政管理,你管企业管到了人家家里,让企业“尊严无存”,着实过分。但仔细想想,如此管理真的很“过分”吗?似乎并不尽然。很多中小煤矿管理粗放,监督困难,经常发生偷税逃费,这是不争的事实。在出煤口的地磅房安上摄像头,撇掉人为因素干扰完整准确地监控出煤数量,未尝不是个办法。
煤矿强力排斥摄像头监管,的确不排除会有私心作怪,“怕安装后偷逃税费不方便了”。但问题是,这一点煤矿主是不会摊到桌面上公开来说的,他们抓住的是另外两点:安装费用问题,企业法律权利问题。
关于费用问题,几家煤矿认为此政“提高了成本增加了负担”,素被认为“有钱”的煤矿或许有些“矫情”,但得承认,人家“矫情”到了点子上。不管煤矿有钱没钱,既然安装“零距离”设备是政府提升监管水平的工具,服务于公共管理,那么这个费用的确不该强加给企业。仔细研究了一下,给煤矿安装“千里眼”是近年税务系统对煤炭产量监控的创新方式,北京、甘肃等多个地区都搞过,但梳理这些“先行者”的政策会发现一个共同特点:那就是政府承担成本,或者是政府寻求信息技术类企业“赞助”,没有哪个地区把这个成本摊给被监管的煤矿。让煤矿签协议掏钱安装,安装完了再“请”你来管,难免让人家抓住口实,以“哭穷”来抵制。
至于“企业法律权利”的问题,煤矿耍了个滑头。所谓把摄像头架在企业内部,侵犯了“企业隐私权”,或许言过其实了。如果摄像头仅仅是安装在磅房旁边,对准的只是进出的运煤车辆,没到办公区宿舍区横扫窥视,恐怕难说侵犯什么隐私权。很多事情是需要通过沟通、解释与协商来解决的,对于自认为“被当犯人对待了”的企业,可以通过协商摄像头涉及区域甚至通过协议的形式确定下来,公布于众,打消煤矿职工的疑虑。单是下文件撂下“不装不准生产”的狠话,只会为企业留下挑动职工情绪激化对抗的空间。
“预收所得税款”的问题也一样,政府既然认为这有法可依,就要亮明依的是什么法,哪条“税法”规定了本是年底根据利润多少而征收的所得税可以早早收取,然后再多退少补?“有法可依”不是靠嘴说的,是靠“法”说的,不拿出具体说“法”,只会让煤矿主们借机将问题“打包”,硬塞进“装不装摄像头”的矛盾块垒之中。
此外还可以考虑的是:既然要花钱在煤矿安装摄像头,也别只盯准了“税收”嘛,有没有可能趁机与企业协商,让摄像头担负一些大家可以接受的额外功能。比如说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减少与遏制煤矿事故;比如说财政局的计量资料同时可以作为煤矿工业管理局的共享资料,监督超规模开采。既然是区政府推动此项工作,这些似乎都可以研究、协调、改进,应让企业感受到加强监管的确是有利于企业与公共利益的好事,不单单是冲着“钱”来的。
架摄像头监管煤矿不是印台区的首创,却在这里遭遇了强烈的“顶牛”,管理者应该从操作思路、工作态度、执行能力等多个方面反思,努力把“好东西”用好,避免橘生他处为橘,生于印台则成了枳。(相关报道见A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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