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符合规定”的回应尚存逻辑硬伤
(2009-04-11 14: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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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 田德政
今年3月因三鹿奶粉事件受到记大过行政处分的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原副司长鲍俊凯,最近又升任安徽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一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鲍俊凯同志任安徽检验检疫局局长、党组书记是在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之前质检总局党组研究决定的。该同志因工作需要,未能于2008年12月及时到任。该负责人说,对鲍俊凯同志的任用,符合法律法规和党政领导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4月10日新华网)
三鹿“尸骨未寒”,人们对三鹿事件余怒未消,因三鹿事件记大过行政处分的官员却异地升迁,由副厅升为正厅级。此事一经网友发现、媒体披露,在社会上引起极大的反响,人们纷纷口诛笔伐、进行声讨。更有网友撰对联一副“上联:奶农去死;下联:领导升官;横批:问个屁责。”来表达愤懑情绪。
国家质检总局难拗民意,为平息众怒赶紧出来向民众“释疑”,说鲍俊凯的升迁“符合法律法规和党政领导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如果国家质检总局勇于面对错误,并及时加以纠正,相信一定会赢得民众的谅解。现在他们却不顾事实真相,如此欲盖弥彰,恐怕只会越描越黑。
质检总局自称对鲍俊凯的任命符合法律法规和党政领导干部任用条例的相关规定,那我们就来看看,他究竟符合了哪一条规定?
干部任用条例规定,提拔担任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对鲍俊凯的任命是否作出了公示?如果作出了公示,他还能这么顺利地暗度陈仓“带病过关”吗?即便是进行了公示,是不是仅仅在小范围里走了个程序?这次如果不是明眼网友曝料,恐怕至今人们还以为他在悔过自新呢。
党政领导干部任用条例还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等原则。鲍俊凯刚刚被作出记大过行政处分,在“实绩”方面显然是有瑕疵的。在“鲍副司长”到“鲍局长”这段仕途上,恰恰在“鲍副司长”在任期间发生了三鹿奶粉事件,不管官方内部作出何种任命,但此时群众眼里是“鲍副司长”,而不是“鲍局长”,他必须要以“鲍副司长”的身份承担三鹿奶粉事件中该承担的责任。否则,“鲍局长”就是带病复出!就必须面对百姓的怨言和质疑。另外,公务员法有明确规定,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鲍俊凯刚刚被行政记大过,马上就得以升迁,更不符合依法办事原则。
三鹿事件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其
“病毒”在鲍俊凯任内业已潜藏,即使他在事件未曝光之前就调走,也对此负有责任。退一步讲,就算是对鲍俊凯的任命,在爆出三鹿事件之前,就已经决定了,那么,出了这么大的事,难道原来的任命就不能更改?如果任职决定不改,金蝉已经脱壳,又何必给他一个记大过处分?按质检总局的逻辑,显然无法自圆其说。这只能叫人猜疑,他们是不是让一个人“顶缸”来换取更多人的“平安”,尔后许以升迁?果真如此,那么对鲍俊凯的任命可以说是于法不符、于理不通、于情不容。
既然质检总局总是提到党政领导干部任用条例,该条例倒是对用人失察、失误作出很明确的规定:凡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分管领导成员的责任。想必质检总局也看到了这个规定,那么自己应负什么样的责任,可否明天再召开一次新闻发布会,向“不明真相的群众”解释解释呢?
今年3月因三鹿奶粉事件受到记大过行政处分的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原副司长鲍俊凯,最近又升任安徽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一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鲍俊凯同志任安徽检验检疫局局长、党组书记是在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之前质检总局党组研究决定的。该同志因工作需要,未能于2008年12月及时到任。该负责人说,对鲍俊凯同志的任用,符合法律法规和党政领导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4月10日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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