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防“考入重点大学不起诉”的误导
(2008-12-26 14:3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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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一成绩优秀的高三学生,因贫穷偷走同学4500元。重庆市涪陵区检察院表示:如果考不上重点大学就起诉他。后来,该学生果然以超过重点本科30多分的成绩考上名牌大学,便免予起诉。据悉,这是重庆市首例附条件不起诉案。(12月25日《重庆晚报》)
从司法改革方向来看,随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探索与完善,类似的案例一定会越来越多。然而,重庆市涪陵区检察院将“考入重点大学”作为“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之一,很有可能对社会产生误导,仍然值得探讨与修正。
事实上,“附条件不起诉”作为一项制度创新,已经列入我国今后司法改革的方向。从目前的实践摸索看,关于“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主体,其争议并不是很大,主要是未成年人、在校大学生、老年人等特殊主体。然而,对于“附条件不起诉”所应附加的“条件”,各方在认识上却似乎还有些模糊,往往偏重于强调消除犯罪影响、修复社会关系等,却无形中忽视了同样重要的问题:对案件主体的帮扶教育,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补偿,以及对同类犯罪的警示意义。
新闻的主人公李明,积极退赃并取得受害人原谅,书面承诺绝不再违法犯罪,并最终以考入重点大学,换来了“附条件不起诉”。这其中,检察院起码忽视了关键的两点:一个是对社会公共利益补偿问题;另一个是对同类犯罪的警示教育。很明显,李明的盗窃犯罪行为已经危害公共利益,而这种危害结果并不能以其“考入重点大学”得到补偿。同时,这可能误导有望“考入重点大学”的人,使之产生“只要学习好就什么都好”的错觉。
必须意识到,在中国当前社会特定环境下,探索“附条件不起诉”这类新制度,需要谨慎消除制度本身潜在的负面影响,以免造成“兴一利、起一弊”后果。结合上述新闻,检察院应当给李明增加“附加条件”,主要是使其承当一定义务,如做义工等为社会服务,以补偿其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同时,也让其他人看到必须承担法定义务,而消除人们对“附条件不起诉”潜在的误解,产生一定的警示教育意义。
宣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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