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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执行难”不决定于法官的勤勉

(2008-12-15 14: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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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刘洪波专栏

 

  “执行难”,差不多已经到了令人无可奈何的地步。
    报道说,广东全省法院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大约5万件,东莞占到近6000件,大部分是难以执行或执行过多次的“骨头案”。近日东莞法院出动100多名干警集中执行,首日执行39宗,标的额557万多元,执行55万余元。
    这不能不说是成果,但想想看,如此大规模的行动,效果不过如此,实在令人无法乐观。按这种速度,近6000件案件,需要集中行动多长时间才能过一遍,集中行动能够维持得了这么长时间吗?而执行到位的情况,大约只有百分之十。想想吧,执法之难,已到何种程度。
    这样的情况,并非一地独有,而是各地相差无几。近几年,由于无法执行,法院判决书甚至市场买卖;在执行中,还曾出现被执行人抱着法警一起跳楼的情形。
    人们在声讨“老赖”。我想,有钱不还的老赖一定是有,但占到多大比例,谁能说得清呢。老赖必须受到声讨,老赖也必须得到应有的惩罚,但执行难,其中也有大量没有能力偿还的情况。经济纠纷会涉及企业,而企业风风雨雨,盈亏有时,破产倒闭也是正常。民事赔偿涉及个人,而个人未必拥有足够的财产。谁能够有办法解决这些问题呢?
    “执行风暴”也好,“集中行动”也好,其实是无法从根本上缓解执行难的。及时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对有能力而不执行的人采取强制措施,法院能够做的,大致只是这些,而法院是否有能力及时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又是一个问题。这里,我还没有设想执行不力的情况,而这样的情况也并不是个别的。
    能够说的,几乎只是再叹一遍执行难而已。而随着执行难伴生的,不只是法律审判的实际效力,还会带来后续的社会风险。例如,判决书变成了市场上的买卖,蕴含着不合法的收讨债务的可能,“民间执行机构”假手其间,带来的后患难以预计。一些案件因为被执行人能力有限而基本失去执行可能,可能使利益受到损害的人痛苦无尽。
    看到每次“执行风暴”中收到的效果,当然是需要的,但恐怕更要看到“骨头案”能够形成而且越来越多,本身就预示着“执行风暴”不可能有摧枯拉朽的神奇功效。我们不能指望所有的欠债不还都能够得到解决,实在缺乏被执行能力的人,也不可能通过更加严厉的人身强制而增强被执行能力,何况偿还债务虽是责任,但欠缺偿债能力的人仍需获得人道的对待,毕竟能力不足不是罪。
    应当在减少“骨头案”形成的机制上考虑问题。法律执行官无法让一个偿债能力不足的人具有偿债能力,但应当有办法让所有有偿债能力的人去偿还债务。限制被执行人的相关权利来避免有钱不还的现象,应当是可行的。一个身负债务的人,应当面临贷款的困难。通过银行征信系统限制被执行人的经济活动,例如限制其融资和贷款能力,不仅能使企业和个人更加积极地执行判决,而且可以降低银行资金风险。
    总之,执行难是一个令人头疼的问题。法院无法提高人的偿债能力,因而判决全部执行几无可能。但法院怎样更加有效地保证有偿债能力的人执行判决,应当有努力的空间,这不能仅仅依靠法官的勤勉,还要借重于执行制度的改进。(作者系知名杂文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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