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认定亟待建立司法程序
(2008-12-10 14: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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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 杨涛
今年10月,山东新泰农民孙法武赴京上访时,被镇政府抓回送进精神病院20余日,签下不再上访的保证书后被放出。记者调查发现,在新泰,因上访而被送进精神病院者不是个别。(昨日《华商报》)
不仅在山东新泰,全国不少地方都存在“孙法武”现象,这在一方面反映了政府机关滥用权力,无视人权的意识;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在精神病人的认定上,严重缺乏正当程序,导致正常人被当作精神病人随意关押,人权遭到侵犯。
当前,有关精神病人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对于真正需要治疗的精神病人,特别是那些刑事犯罪的精神病人,《刑法》虽然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但在实际生活中,无钱或者不负责任的家属、监护人往往是放任精神病人;政府部门由于经费等原因,往往也疏于对精神病人的监管与强制医疗。所以,每当一些重大案件发生,律师提出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病鉴定时,司法机关感到特别为难,民众的心情也很复杂,不做鉴定就是违反法律,但真正做了鉴定,判决无罪无异于放虎归山。另一方面,就是那些并没有患精神病的人,例如上访者,由于缺乏中立的司法机关进行司法程序的认定,有时不但被随意送进精神病院,而且还没有正式的申诉程序。
在国外,对于精神病人的认定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必须由法官通过司法程序来加以认定。例如,在美国,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都是由法官来裁决,主要采取刑事交托监管、民事交托监管,通过刑事审判程序交付精神病院或者精神康复中心监禁;民事交托监管则是根据某人患有精神病并对他人构成危险的判定,由国家对其采取强制拘留或者其他限制个人自由的措施。
通过司法程序来认定精神病人并且作出相关强制医疗的决定,具有两大好处:其一是通过中立、公开的司法程序来认定精神病人,可以避免那些没有患精神病的人被无辜送往精神病院,保障了公民的人权;另一方面,对于那些真正危害了社会或者对社会有潜在危害的精神病患者,政府必须承担起监管的责任,避免其危害社会。
因此,在我们国家,亟待建立精神病人认定的司法程序,所有已触犯法律或者对社会有潜在危害的精神病人,都应当由法院通过公开的庭审程序加以认定,而不能由政府机关甚至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自行认定;而所有被认定患有精神病并对社会有潜在危害的精神病患者,都应当送往政府指定的场所强制医疗;经过治疗,已经对社会不具有潜在危害后或者那些认为自己受到迫害、不是精神病的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进行听证后,裁决是否可以出院。
今年10月,山东新泰农民孙法武赴京上访时,被镇政府抓回送进精神病院20余日,签下不再上访的保证书后被放出。记者调查发现,在新泰,因上访而被送进精神病院者不是个别。(昨日《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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