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尴尬补法不如提前普法

(2008-12-03 1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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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杨 鹏
    “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把它交给警察叔叔……”儿时的这首歌曲可以说是几代人曾经的信仰:拾金不昧是种美德,拾金不昧的人是高尚的。然而,如今拾金不昧也遭遇了尴尬。现在,《物权法》中就有规定(第112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根据这一法条,即意味着交还拾得物是可以获得报酬的。不管你同意不同意,这已经写入了现行的《物权法》。
    西安发生了一件有趣的事情,一位叫杜合兵的先生深得《物权法》第112条之要义,学法并用法。在拾到钱包后向失主索要报酬,恰恰这位失主是位“胆小”的女学生,怕坏人敲诈便带来了警察“护航”。接下来的事情就变得有趣起来,警察坚持认为杜合兵应该无偿交还失物。
    显然,这位警察没有看过《物权法》,所以他执法时显得有些“业余”。法律文件千千万,要求任何一个人熟记于心都是不切实际的,但是执法者连《物权法》都不知道,这就有些说不过去了。毕竟,这部2007年10月1日生效的《物权法》被认为是整个民法典的基础,意义相当宏大,影响相当深远。怎奈在出台后在一些地方睡了大觉,或许,若不是这位杜合兵先生,依旧没人会意识到该醒了。
    表面上看,这是警察执法中对于“拾金不昧”美德的坚持与维护,实质上却是业务不熟、知识陈旧。在我看来,这事不能简单归咎于谁是谁非。毕竟,连从警多年的老警察也不知晓《物权法》,所以,这不是个别现象,否则也犯不着整个派出所集体学习《物权法》。
    社会是不断进步的,当一些理念甚至争议以某种形式固化下来的时候,这需要我们的头脑跟上时代的脚步。千万不要把这位警察不知《物权法》乃至其他新法当笑话。他其实是我们中间的一员,因为没有观念更新、没有学习并接受新知识,所以犯了一次错。推己及人的话,如果我们都和这位警察一样“封闭”,保不准你我还可能成为别人的话题素材。这个我敢打赌!(相关报道见A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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