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失守才是黄静案悲剧的根源
(2008-11-29 12:5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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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 杨 鹏
近期,黄静与华硕的纠纷再次回到了我们的视野:2006年,大三学生黄静购买了一台价值2万元的华硕笔记本电脑,但发现其CPU存在问题。然而在维权过程中,黄静却被华硕以敲诈勒索之名告到公安部门。此后,黄静被批准逮捕,在看守所度过了10个月。日前,黄静终于拿到了国家赔偿决定书,获赔29197.14元。(11月28日《法制晚报》)
黄静从一位打民事官司的事主,莫名其妙地成了一位刑事犯罪的嫌疑人,整个过程跌宕起伏,不失为是一堂精彩的法律普及课。事情发展到今天,黄静终于得到了一个现有法律框架下相对圆满的结局,近3万的国家赔偿让她得到了法律的正义,黄静注定将成为公民维权史上一个耐人寻味的符号。我们从这个普通女子的维权经历当中,可以窥见很多东西。
有人说,提出500万美元的巨额索赔,这是黄静“牢狱之灾”的根源所在,狮子大开口必然会落得如此下场。果真如此吗?500万美元是电脑价值的上千倍,的确令人咋舌,但笔者以为这不是黄静案的核心和关键。
姑且不论索赔500万美元是否合适,但这并不妨碍一个普通消费者维权的合理性;华硕以“敲诈勒索”为名不管出于何种目的,这也是可以理解的。因为我们相信这个社会还有正义和公平,因为我们相信司法部门会依据法律做出正确的裁定。只可惜,在黄静案中,司法底线被轻易突破了,这是造就黄静冤案的根源。也由此进入了黄静案的“拐点”,按道理,华硕主张“敲诈勒索”与黄静是否存在敲诈勒索最终都由司法部门来认定,遗憾的是,一纸逮捕的决定却将黄静从一个普通人变成了犯罪嫌疑人。
相对于强势的企业,弱势的消费者极可能博得公众的共鸣,这是我们这个社会里所具有的道德根基使然。但说到底,对黄静案做出国家赔偿,本身就意味着司法机关推翻了之前逮捕的正当性,于此而言,黄静冤案非但不在于华硕诬告,而在于司法部门的“误押”。看清这一点,我们便可顺此追问:如何避免下一个黄静?
对于黄静10个月的“牢狱之灾”,区区近3万元不可能弥补一个被伤害的心灵,也让我们看清了自由的价值。我们无法对此无动于衷,因为每个人都是商品社会里的消费者,也同时都是潜在的维权者,而黄静案的离奇情节却无法给予我们足够的勇气与信心。毕竟,法律失守的直接后果使一个公民失去了10个月的人身自由,这是多么可怕的事情,让公众极易产生维权的恐惧心理。好在黄静案的结局,让我们内心尚存一丝暖意。
从黄静案中,我们可以发现,随着公众法律观念与维权意识的逐渐显现,迫切需要厘清公权力介入维权领域的界限,并防止权力可能被滥用以致变相构成对私权利的压迫。否则,即使国家赔偿N个3万元,也将无法填平N个黄静受损的权利沟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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