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入罪的三个前提
(2008-08-28 15:0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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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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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朱志刚等人提出,“人肉搜索”泄露家庭住址、个人电话等基本信息,同样是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权益的行为,因此建议将“人肉搜索”行为在刑法中予以规范。(8月27日《信息时报》) 要将“人肉搜索”入罪,有一些前提不得不考虑。 其一,刑法 其二,如何来区分“人肉搜索”中正当舆论监督与侵犯隐私呢?“人肉搜索”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公民行使监督权、批评权的体现。在著名的“山东济宁副市长下跪”事件中,舆论监督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目前,隐私权在法律上的不甚明确,导致了“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及其界限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因此,在对社会不良现象进行批评、对“公众人物”监督与侵犯他人的隐私上没有一个平衡点,那么,又用什么标准来对“人肉搜索”中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进行刑罚处罚呢? 最后,对“人肉搜索”侵犯隐私由谁进行追究呢?“人肉搜索”之所以难以查处,就在于其责任主体分散,取证成本高。但是,目前诽谤罪、侮辱罪都是自诉案件,如果对“人肉搜索”也规定为自诉案件,那么,个人难以取证的情况下,能有多少实际效力呢? 因此,我建议目前不宜将“人肉搜索”入罪,我们还应当加强对隐私权的立法,界定隐私权的范围与边界;此外,应当强化有关行政机关在打击违法“人肉搜索”的职责分工。在这些基础完善后,再考虑“人肉搜索”入罪的问题。(作者系检察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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