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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选择性公开”架空了知情权

(2008-06-26 15: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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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6月24日,北大法学院3位教授,收到了北京市发改委和市交通委对 《公开首都机场高速路收费信息的申请》的答复。答复中,只明确表述了机场高速的投资总额及4年来的通行费收入,未对教授们提出的“贷款总额和收费资金去向”这一核心问题给予直接答复。(6月25日《京华时报》)

真是大长见识,这份“答复”可谓是典型的“太极公文”:想知道的“不公开”,已经知道的再公开,如此典型的避重就轻的“选择性公开”的手法,堪称“范本”。只是,这样看似高明的“答复”,三位教授不满意,公众更不满意,不知道进一步追问下去,挤出的是牙膏,还是脓血?

一些单位把“选择性公开”玩得很有心得,此前,“打虎律师”郝劲松起诉国家林业局亦属此列。由此,信息的选择性公开,不仅是一种“选择”,更可能是一种趋势,这是对“信息公开条例”能否落实形成了非常现实的挑战。

为什么会“选择性公开”?其根本动因在于一些信息的公开,会引起进一步的追问,势必会牵动更多、甚至会被“拔起萝卜带起泥”。于是乎,选择对己有利信息来应付公众,同时“掩护”更核心的不想、不愿甚至也不敢公开的“信息”,这就成为一些部门的必然“选择”了。

公众的知情权必须予以满足,这是今年5月份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主要诉求点,也是包括三位教授在内的所有公民的“苦苦追问”的出发点。越是不愿示人的信息,越要追问,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让知情权得到满足,才能真正形成强有力的监督,否则,结果只能是让选择性公开的信息,架空了“信息公开条例”,也变相剥夺了公民的知情权。“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这还不行,还必须“全面公开是原则,选择性公开是例外”。 肖余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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