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以又见“肖志军”?
(2008-06-25 15: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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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 吴龙贵
23日凌晨,临产的湖南打工妹李某被送入佛山市某医院。医院认为必须剖腹产,但家属拒绝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3小时后,李某母婴死亡。
又是拒签致死!时隔7个月之后,引起社会极大关注的“肖志军”事件刚刚淡出公众的视线,“家属拒签致死”的悲剧再一次以残忍的方式复制于我们的面前。
为什么悲剧会重复发生?因为我们犯了同样的错误,或者说面临一个一直没有破解的困局。
目标遥指在肖志军事件中被反复提及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33条,医疗机构为患者实施手术,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应当征得患者家属或者关系人的同意并且签字。正是这条内容不够细致,可操作性也很差,甚至有悖社会伦理的规定,让医院犹如获得了一块免罪金牌,总能在类似事件找到脱身之术,并且显得理直气壮。
肖志军们总是有同样的顾虑:一旦签字,就表明同意了医院的一切条件,以至于在面临生死的危急关头,总是做出看上去十分愚蠢的选择。特别强调的一点是,事件中的肖志军们都是外来打工者,经济状况以及见识决定了他们的选择虽然冷酷,却未必没有一丝理性。
问题在于,当肖志军以失妻丧子家破人亡的巨大代价,为我们打开了一个法律缺口的时候,当全社会都在对此反思,和提出各种建议时,为什么真正应该表态的部门却至今沉默不语?一再发生的“家属拒签致死”事件,拷问的是我们的法治进程前途漫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