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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与原则下

(2008-06-09 15: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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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叶志军

  对于“跑自己的路,让别人去说吧”的范美忠来讲,跑还是不跑根本不是一个哈姆雷特问题。而对于“扔石头”的拥趸们来说,这可是一个必须较真的问题:原则上,做人的范美忠拥有跑路的权利;而在“为人师表”的原则下,老师范美忠则没有跑的可能。

  按照果戈里在《钦差大臣》中的说

法:明明是自己的面容扭曲,却去责怪镜子。范跑跑是一面镜子,而且说不好还是一面哈哈镜。但是,范跑跑到底是谁的“镜子”?一时间却成为了众矢之的。在“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古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的“镜子”里,我们这些个自诩为精英或者非精英的局外人又能照见什么?

  有人说,范美忠的最可恨之处不在逃跑,而是他炫耀逃跑。愚以为,这条月旦比较接近于剪掉了范跑跑身上的“箭杆”。如果再愿意挖挖“箭头”的话,不难发现范跑跑其实是在自由、公正的原则下,做了一些“人不为己”的原则上的事情。

  当然,“上”、“下”不分,一字之差,谬之千里的事故,显然不是范跑跑的专利。广东省监狱系统招考警察时,在笔试、面试名单上的146名考生中,有61名有关系网络图“备注”。看来,在某些人眼中,原则并不是一条凛不可犯的“高压线”。还是留有上下其手、上行下效的活动空间。

  这种“你说你公道,他说他公道,公道不公道,只有天知道”的左右逢源,到底是先天不足还是后天失调?是一个必须厘清的话题。否则,要么授人以“不教而诛”的口实,要么就会落入下不为例的法外施恩。而这显然不是一个走向制度化社会的正常状态。于是,“余震时监考老师若先跑将被处分”是亡羊补牢?“医院撤销医生赴灾区救灾被开除处分决定”是“塞翁失马”?就成了一个很难说清的道德命题或者社会命题。

  伯尔曼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就形同虚设”。原则虽然不一定有法律那么刚性,但也不能被视作变形金刚,可以由着人们的性子拆卸组装。在环保的原则下,“限塑令”被原则上理解为“塑料袋”收费;而在国家标准的原则上,粽子则有了呼之欲出的“粽叶必须是纯植物的,不得人工添加任何东西”原则下的全国“户口”。上上下下的享受,看来并不仅限于电梯广告。

  和“有钱没钱回家过年”的非常态比起来,“常回家看看”接近成为现在进行时。在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就 《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中,我们欣慰地看到,今后,如果您不“常回家看看”,很可能会触犯法规,要受法律制裁。这似乎给做儿女的出了个不大不小的难题:您倒是按累计时间算啊?还是按累计次数算啊?要不,有关部门还是给每个相关家庭先发个“计价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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