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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牌编号怎么个“自行”法

(2008-06-09 14:5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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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陈霞

  近日,公安部发布了修订后的《机动车登记规定》。10月1日以后,机动车所有人可通过计算机公开自动选择或自行编排的方式选取机动车号牌号码。(6月5日《华商报》)

  对于广大车主而言,《规定》最让人兴奋的地方显然是可以通过计算机公开自动选择或自行编排的方式选取机动车号牌号码(简

言之“车牌自行编号”)。较之于那种既让竞拍者为钱心疼,也使没钱参与竞拍的车主感觉不公的公开拍卖方式,这算得上一种实质性进步。

  但是,这里的“自行编号”到底该如何编排呢?这是社会各方关注的问题。因为《规定》只是指出“可通过计算机公开自动选择或自行编排的方式选取机动车号牌号码”,尚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而一种法规,如果内容太模糊或者太宽泛,执行起来可左右的空间范围就很大,“自由裁量权”就没有一个起码的基准。执行中很可能背离立法者的初衷和目的。

  事实上,从媒体对《规定》的解读报道来看,各地对《规定》的理解也不尽相同。其中,四川省交警总队车管处表示,“车牌自行编号”的方式,跟四川目前实行的“五千选一”应该类似。即给出一个号段,车主们根据自己的喜好编排出一个车牌,如果这个车牌在给定的号段内且没被别人选走,那就可以选择这个车号。如果实行这一方式,备选号将增至上万个。但从媒体报道来看,其他省市交警总队有关方面的解读却与此有较大的出入。

  显然,如果公安部不予以明确,各省市交警执法部门就没有一个起码的“自由裁量基准”,就可能出现“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的局面。执行法规却不能如解读文学作品那样可以对“哈姆雷特”存有多种解读或评价。鉴于此,公安部必须出台相关的细化措施,使各地交警部门对新《规定》能有一个相近的理解,从而按照相对统一的思路来执行规定。也只有这样,各地交警部门在执行新的法规时,才能有一个相对明确的“自由裁量基准”,新的法规才不会沦为橡皮泥,想捏小点就捏小点,想捏大点就捏大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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