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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众评议折射权利救济渠道的梗塞

(2008-04-21 15:4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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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杨 

  4月17日,徐州市分别免去徐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情报信息中心主任及燕青、徐州市建设局建筑市场执法监察支队第一大队长刘俊的行政职务,此外,还有一批公务人员也因涉嫌犯罪受到法律制裁。这是徐州开展机关群众评议和作风调查行动中,“揪”出的又一批 “反面典型”。(4月20日《扬子

晚报》)

  通过群众评议,将一批不称职的干部拉下马,甚至揪出一批违法犯罪的公务员,以此来表示群众评议具有很强的作用和很好的效果,再贴切不过。然而,如果我们认真考据,就会发现群众评议并非是对公务员的法定考核形式,更不是对公务员惩罚的依据,那么,群众评议的合法与合理性从何而来呢?

  这些在群众评议中被免职甚至被法律制裁的公务员,对其处罚的依据不是因为群众评议,而是因为在群众评议中发现了他们有失职、渎职甚至是违法犯罪的行为,根据国家纪律和刑法等规定,对他们进行了处罚。所以,让我来告诉你:群众评议的合法与合理性的奥秘就在于它发挥了一种集中举报的作用。

  在法制发达的国家,并没有这种群众评议活动,但并不等于没有民众评议公务员的机制。在西方国家,公务员被分为政务官与事务官,政务官接受民众的评议很简单,就是民众用手中的选票来教训他们,干得好就行,干得不好就下台;民众评议事务官就是向执法执纪机关投诉或者向法院起诉,民众一旦发现他们失职、渎职和违法犯罪的现象,他们就会向有关机关投诉,有关机关及时调查,对他们追究纪律、法律责任,对于执法执纪机关懈怠的行为,民众可以向法院起诉来督促这些机关履行职责。有了这些制度,民众的权利能得到基本的保障,所以,他们不需要这种大规模群众运动式群众评议活动。

  在我们国家,一个地方的行政领导人当然也是由选举产生,但由于选举过后,人大以及人大代表对于地方行政长官的监督不能有效跟进,所以,民众还谈不上可以用选票来评议这些地方领导。而对于类似事务官的局长、科长、办事员,我们的救济渠道也并不通畅,民众的检举、控告等等往往被推诿,行政诉讼也不容易打,这种情形下,民众和上级领导也需要一种群众式运动来检验一下公务员的工作业绩,于是,群众评议也就应运而生。

  在群众评议这场运动中,民众可以直接向相关机关反映问题,这种集中举报将许多原先沉在水下的浮出水面。这让民众终于可以理直气壮地检举、揭发违法违纪的公务员了。不过,如果反过来想,这些违法违纪事件何以要等到在群众评议中才浮出水面,平时那些执法执纪机关在干嘛呢?

  群众评议好是好,但是,群众评议背后折射出来的民众权利救济渠道出现的梗塞问题也许更值得我们注意。没有权利救济渠道的正常化,人们只能指望一场又一场的运动来维护自身权利,这无疑会伤害民主与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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