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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亮
南京市政府为加强市容管理,与13区(县)签订了责任状。与责任状紧密相连的是,各区(县)要为此上交100万保证金,另外区(县)长和主管副区(县)长还要从个人腰包里各掏1万元上交,根据考核结果实行奖惩。(3月30日《现代快报》)
应该说,南京市政府此举出发点是不容置疑的,对实际工作想必
首先,责任状的“责任”从何而来?既然市容管理属于各级政府职责范围内的,签不签责任状,各级都应履职尽责,再签“责任状”实属多此一举。难道上级与下级签了责任状,上级该负的责任就不负了?这就好比做父母的对子女应尽抚养责任,而无须再签什么抚养责任状。
其次,这种与个人腰包挂钩的责任状,很容易让人联想到责任就等于罚款。如果责任状真有效,何必再需保证金作保?保证金又从何而来?除了对相关责任人的罚款外,还有对各区(县)的罚款,这个罚款肯定从当地财政支出,也就是由当地纳税人来承担,这种“公对公”的罚款又有多大意义?
再者,政府依法行政,不应仅仅是对管理公共事务时的要求,同时也是内部管理运行所遵循的法则。而对相关领导的追究是只见罚款,未见其他责任,是不是“以罚代责”“以罚代管”呢?这个罚款是否合法也令人生疑。
现今,为完成某项既定目标或重大工程任务,有些政府和领导热衷于采取这种与下级签订“责任状”的方式,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这种源于“军令状”的“责任状”,来得直接,见效快。双方一旦签订了这种“责任状”,上级便以此为名使其工作有了落实的载体或记录,以高指标压下级而获得所谓的政绩;下级便以此为工作目标并进一步细化再向下又加码,到了限定时间都能以各种措施和数据超额完成责任目标。
这种看似双方责权利及奖惩相统一的责任状,好像实现了问责与问效,但其背后体现的更多的是“长官意志”、“懒政思维”。上级签订了责任状,只需拿着它“坐享其成”;而下级根本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只有无条件地接受和履行。这种做法非但无益于建设责任型政府,反而有损政府形象,容易带来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
就南京来说,在这种严厉的考核之下,广大官员迫于行政责任与个人经济责任的双重压力,必然以雷霆手段强力清理大街小巷市容的主要“污染者”———
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建设法治政府已经成为题中应有之意,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都被赋予了相应的职能和责任,就应该依法履行职责,严格依法行政,这样显然没有必要再签订什么“责任状”。只有让这种带有人治色彩的“责任状”早些退出政府舞台,才能加快科学行政、民主行政和依法行政的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