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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垫江县一位小学教师刘非(化名)以优异成绩通过了公务员考试,但渝中区人事局却因他两年前的一次“一夜情”而拒绝录用他。该教师愤而将人事局告上法庭,28日,重庆市渝中区法庭予以立案。 “一夜情”是否就是不道德?就目前实际情况而言,难免会引发争议。从传统的性观念来 拒绝有过“一夜情”记录的人进入公务员行列,理由似乎也是充分的。根据《公务员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一夜情”就是不具有良好的品行,自然不符合公务员的录用条件。这样的将“一夜情”定性为“不具有良好品行”也符合传统的定义。 “一夜情”是否应该受到惩罚?是否应该受到一生一世的惩罚?这样的问题本不成为问题,因为还没有哪部法律可以对“一夜情”进行惩罚。可是垫江县纪委却对刘非进行了党内警告处分。而让我们感觉到意外的是,刘非在以后的工作却接连受到表彰,可见“一夜情”并未影响他受到表彰。
根据 “一夜情”是否就是不道德?如果是,当公务员不行,当教师就行吗?从教育的意义来说,刘非更不应该在教师队伍中。可为何就没有人提出非议呢?为何还要给他表彰呢?难道是他已经进入了教师队伍,就不用考虑“一夜情”了?如果刘非在进入公务员队伍以后被发现有“一夜情”呢?是否就立即开除?“一夜情”能成为开除公务员的条件吗?不仅《公务员法》中没有相关规定,就是在现实中,我们从未听说过,哪个公务员是因为“一夜情”被开除的。 我并不赞成刘非的“一夜情”,也不是为他说情,而在招聘公务员上,最需要的不是对“一夜情”的定性,而是自始至终贯穿着规则意识。公务员是最需要规则规范的行业,这一点需要从招考开始就必须严厉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