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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贵报评论版刊发一篇
不妨看看
也就是说,澳大利亚的文化事业发展已经在产业化和公益性之间找到了平衡点,文化产业不需要政府投入,不需要高价门票,同样可以将免费活动做得风风火火。这就是“文化立法”的功效所在:“澳大利亚首先是通过立法的手段从根本上保障公益性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从法律上确定文化事业能获得政府与社会应有的支持。”
我们的文化公益性这些年之所以不能得到顺利发展,产业化屡屡陷入乌烟瘴气的误区,就是缺乏这种“文化法治”的社会氛围,商界支持文化发展无法得到财税豁免,文化产业化经营缺乏独立自主的文化自豪。一句话,因为缺乏法律的保护,文化成了“瘪三”,谁还愿意去亲近她,进而扶持她呢?
所以,我们应该借鉴澳大利亚的“文化立法”,政府从“管得过宽、过多”中解放出来,赋予文化发展必要的至高地位,激励人们多扶持文化事业的爱心和社会氛围,鼓励发展高雅文化产业,就是没有政府拨款,我们也能够保障文化公益性,不再让文化成为“社会阑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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