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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被践踏背后的“罪状”

(2008-01-07 14:4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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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马九器

  “金榜题名时、洞房花烛夜、久旱逢甘霖、他乡遇故知”,此曾被人乐称为“人生之大喜”。与此相映成趣的是时下不时闪现的人生之大怒——— 合法房产被强拆、买到假货无处诉、路见歹人纷纷躲、漂亮娘子被人拐。西安市新城区纱厂东街的60多户业主就遭遇了 “合法房产被强拆”的人生之大怒。

  在没有法制的年代,侵犯他人房产在丛林法则下或许大行其道;在没有公民权利的年代,侵犯他人房产或许像践踏一棵小草般轻而易举;在没有房产证等契约的年代,侵犯他人房产或许可以因“我强故我在”而层出不穷;甚至在没有“科学发展”的年代里,侵犯他人房产或许可以在“GDP决定一切”的掩护下为所欲为。但是,那种年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乾坤朗朗,利剑高悬,如今已是法治的年代,权利的年代,契约的年代,“科学发展”的年代,怎么竟然还有如此明火执仗拆人家房子的事?怎么还有老百姓“生怕下班一回来就发现家没了”的忧虑?这些不明身份的“拆迁分子”,你们真的不知道这是什么年代?

  房产合法不合法,谁说了算?政府部门。政府部门靠什么说了算?靠法律。法律拿什么证明房产合法?房产证。———这就是合法房产的法理逻辑。《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这就是每一个公民最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之一。

  可这些“不明身份”的人,好像是刚从星球大战中战败的外星人光临此地,不仅野蛮推倒人家围墙、拆掉人家窗户,还断水断电让人家没法生活,甚至大打出手。家有家规,国有国法,野蛮之上还有法律,弱肉强食之上还有公正,在这场闹剧还在上演的时候,不妨用法律来为他们照照相,看看他们留下多少“罪状”:

  第一,他们涉嫌违犯了宪法,上面已有说明。

  第二,他们涉嫌侵害《民法通则》里的公民权益。《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三:他们涉嫌违犯了 《物权法》。《物权法》第四条规定:“……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他们涉嫌违犯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该法规第八条规定:“……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五,他们涉嫌违犯了《陕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条例》。该法规第二十八条规定:“拆迁人不得采取断水、断电、断气以及封堵道路等手段,影响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正常生产生活,迫使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与其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够了吧,哪一个“罪状”不是对法律的挑衅,哪一个“罪状”不是对执法者的考验?

  在法治和市场经济社会,类似房产证一样的凭证是制度畅行、秩序井然的契约基础。一个合法的房产证刚刚呱呱坠地,转瞬却被一些人视若敝屣踩在脚下。如果房产证的尊严不能被立起来,那么伴随倒下的,更是法律的尊严,当然也有每一位向往法治的普通公民的恐惧——— 如果法律不能保护我们,那么弱小的我们有一天也可能会成为同样的受害者!

  这起背负几大“罪状”的拆迁,何去何从,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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