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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评与回应】领导帮讨公道,喜忧参半

(2008-01-07 14:40:58)
标签:

杂谈

 

  昨日贵报A4评论版头条评论《这个时代 究竟是怎么出现“这种怪事”的》,读后受益匪浅,笔者深以为然,但对于市委书记积极介入帮受委屈的校长找回公道之结局,文章着墨不多,笔者认为此事也大有文章可做。欣喜之余,不免也有几多忧虑。

  我当然不否定榆林市委书记周一波在处理这一事件中所起到的决定性的作

用,但是,假如周书记不曾出面,这一事件会如此顺利地解决吗?我的这种担心并非没有根据,在“山西稷山诽谤案”中,所谓被诽谤的县委书记,在舆论猛烈抨击下,将几位所谓的“诽谤者”判刑。这种情形的出现,无非是作为一县之长,他可以从人财物上控制当地司法机关,可以让司法机关给 “诽谤者”治罪;不同的是,他没有遭致来自上级的责难。所以,稷山的几位“诽谤者”远远没有绥德职中校长高勇幸运。

  话回来到高勇身上,他因为签名的事件,挨了两个处罚,一个是撤职处分,一个是治安拘留。假如市委书记不出面,他能得到县长的道歉吗?他能得到这两个处罚的撤销吗?撤职处分是教育局作出的,高勇可以向县政府申诉,这一处分本身就是因为冒犯县长而背上的,县政府能撤销吗?对于这种内部的行政处分,高勇还不能向法院起诉,如此他只能走向漫漫上访路。其实,就是能向法院起诉又如何?比如高勇受到的治安拘留,他可以向法院起诉,但人财物都控制在地方手中的法院有可能撤销这一处罚吗?

  在法治社会,来自上级领导和行政部门的自身监督和纠正是必要的,所以,市委书记出面值得赞赏。但是,如果市委书记没有出面,公民仍然应有许多自救手段,比如可以针对处罚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人民代表反映,通过启动质询程序,向行政官员问责,这才是一个良性发展和健康的社会。杨涛(江西 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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