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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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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8日,河南洛阳市公安局在当地媒体上发布公告称,受害人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每抓获1人,最高奖励5000元。所称的“犯罪嫌疑人”均指经公安机关审查涉嫌构成犯罪的。如果市民在抓获刑事犯罪嫌疑人过程中负伤,还可申报见义勇为基金奖励。(12月10日《东方今报》)
乍看起来,这
但仔细一琢磨似乎就不是那么回事儿了。因为自古以来,只有“官”才是抓贼的的正主,也就是说警察抓贼才是最名正言顺的,这下倒好,这个奖励规定一出台,警察将本该属于自己的一部分职责推到受害人那里去了。
受害人出于要让加害者得到应有惩罚、为自己讨个公道的心态,自发主动地去寻找嫌疑人的下落,并将线索告知公安机关,让公安机关将其擒下,虽然不是正道但依然可以理解可以接受,但当受害人直接绕开公安机关,自己寻找、自己抓人则是不应该提倡的,尤其是不应该由职责是打击犯罪的公安局来倡导。因为,相对于公安人员的专业性,抓捕嫌疑人的行为极有可能给受害人造成更大的伤害(比如经济上的损失、人身的损害等等),虽说受到伤害可以申报见义勇为奖励,但在大多数时候,受害人得到的伤害远不是获得的奖励能够弥补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安局鼓励受害人抓嫌疑人是对受害人的极端不负责任。
而且换个角度想,受害人通过苦苦寻觅而将嫌疑人抓获无疑是在公安机关脸上掴了一个重重的大耳光,因为普通的公民都能抓到犯罪嫌疑人,何以作为“抓贼专业户”的公安局就愣是找不到这个犯罪嫌疑人呢?猫抓不住老鼠人们就将其赶出家门,抓不住犯罪分子的警察又靠什么来获得百姓的信任与尊敬呢?
调动各种社会力量共同维护社会秩序的愿望是好的,但实在不应该由警方来倡导,如果公安局可以倡导受害人去抓犯罪嫌疑人,那么学校也可以在收了学费后让学生回家自学,饭馆也可以在收了钱后让顾客自己去做饭……如此一来,整个社会的秩序只会越来越混乱。
一个法制健全的现代社会,应该是一个公民与政府权责明晰的社会。政府不应该将原本该由自己承担的责任变相加诸于公民身上,公民个体将自身的一部分权力让与政府就是希望相关政府部门能够“术业有专攻”,集中优势资源为百姓谋得福利。而相关政府部门如果一边享受着百姓的供养,一边却号召百姓去替自己尽责,自己却躲在一边优哉游哉,任谁心里也不是滋味,任谁都觉得这只不捉老鼠的猫该被赶出家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