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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为见义勇为者买单”值得推广

(2007-12-07 15: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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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评论

  ■ 黄铭金

  12月5日,黑龙江方面宣布将于明年起实施《黑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规定》,明确提出了政府为见义勇为者“买单”。(12月6日《法制日报》)

  此举既出,舆论一片哗然。或褒或贬,跃然网络纸媒间。依我看,在北国黑龙江,为见义勇为而牺牲或伤残的勇士们将可获得大幅加码的奖励慰

问金,无疑会形成一种正确的导向,有利于跳出“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怪圈。

  关于“见义勇为”这一话题,我们老祖宗的事迹并不鲜见:有一次,孔子的弟子子路救助了一位落水者,被救的人千恩万谢,将一头牛送于他。子路竟不客气,施施然牵着牛回了家。孔子得知,竟大加肯定,断言:鲁国人民从此必将争先恐后地拯救“溺者”矣。可见,要唤起社会的良知,发扬见义勇为的精神,报酬恐怕是一种最直接的方式。黑龙江此次对见义勇为上调奖励标准,使得见义勇为者在万一遭遇不幸后,对其家人的生活有一个社会保障,而不是只有一篇相关报道了事,这反映出见义勇为者不仅在精神上得以安慰,物质上也享受到了相应的满足感。

  “见义勇为”和“奖励答谢”之间,许多人觉得这只是道德层面上的问题。其实不然。本质上说,见义勇为不仅仅是一个道德层面上的行为,更是一个法律行为。法律上有个无因管理的概念,指的是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前提下,为了避免他人、社会和国家利益受到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比较无因管理和见义勇为,我们不难发现,二者其实是完全相通的。

  依据《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无因管理的受益人应该给管理者支付必要的费用。这无疑表明,获取费用是每一个见义勇为者都能享受到的权利;受益人为见义勇为者支付费用也是一项法定的义务,必须不折不扣地履行。从见义勇为行为发生那一刻起,因为这条法律,就在见义勇为者和受益人之间建立了一种法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不管是谁,只要受益了,就应当为见义勇为者支付必要的费用。而在一些诸如治安案件的见义勇为事件中,见义勇为者在某种程度上无疑是替政府尽了责任,政府自当有义务为见义勇为者“买单”。

  由是观之,政府为见义勇为“买单”,不仅是践行法律上的应有义务,更体现了政府的善治智慧。但愿黑龙江政府这一见义勇为的奖励举措,能给各地政府起到一个值得参详的“善治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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