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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评论 |
11月26日,建设部等9部委联合发布《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办法对廉租房申请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并规定廉租房合同中须明确房屋条件。在“逾半年不交租金应退房”“房屋朝向等须写入合同”“增加多道公示环节”“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等公众和地方政府关心的方面都进行了细化,办法将
细化后的廉租房政策,解决了公众在廉租房地段是否偏远、公共设施是否健全、是否宜居等诸多问题上的后顾之忧,比如“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比如“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规定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等,都是很人性化和细致化的规定。这些规定在消除了公众对廉租房诸多问题上的忧虑的同时,也为各地政府在廉租房建设、分配、管理、后期维护等诸多方面指明了方向。可以这样说,《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出台,保障和保护了少数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但与此同时我们应该看到,因为地区间经济发展程度的差异,以及城市低收入家庭的界定、划分、管理等方面的城际间不平衡,廉租房的建设在不同的地方政府那里,被重视的程度也必然存在不小的差异。换句话说就是,地方政府是否能够综合考虑地区内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数量和实际情况,积极主动地建设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廉租房,拟定出适合本地区城市低收入家庭居住的廉租价格和补贴标准,还是一个不大不小的“未知数”: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白纸黑字变成现实之前,还有不短的路程要走的。
所以笔者认为,廉租房政策细化后,切实施行才能“梦想照进现实”。
原因很简单,我们不能漠视和忽视的一个事实是,从每年的新增房屋数量比例看,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占据的比例都
在笔者看来,使细化后的廉租房政策在施行中大放异彩,惠及到城市低收入家庭,还有待和《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同步跟进的配套措施的出台和施行。此外的一点就是,现有的廉租房政策,惠及到的还只是城市低收入家庭,比如一再被提及到的农民工能否住上廉租房问题,还尚未被列入考虑的范畴。
当然,我们还必须认清的一个事实是,细化、优化后的廉租房政策和切实施行,是构成所有住房问题的一个方面。按照正常、健康的“纺锤形”住房格局,廉租房惠及的是少数低收入群体,广大的中产阶层和工薪阶层购买的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少数的富裕群体享用的是高价商品房,但从现有住房格局和理想住房格局构成的巨大差距看,廉租房政策外,依然问题多多,任重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