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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月薪面议”或为媒体误读

(2007-11-10 13: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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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评论

 

禁止“月薪面议”或为媒体误读

http://hsb.huash.com   2007年11月10日 03:33:45     进入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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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舒圣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日前发布消息,《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有媒体在报道这一新闻时指出:今后,招工信息应标明薪酬,“月薪面议”字样将禁止出现(11月8日《北京晨报》)——— 这引起了公众的积极关注,11月9日《中国青年报》等媒体都对此进行了热烈讨论。

  现在很多单位都在招聘信息中标明 “月薪面议”,而且有越来越普遍的趋势。一些公司会根据面试者对月薪的不同期望来权衡最后的录用人选。关于“月薪面议”的合理性,曾经引发过社会争议,赞成者认为“月薪是商业机密”,反对者认为“求职者缺乏安全感”。总的来讲,“月薪面议”对公司利大于弊,对个人弊大于利。

  因此,如果《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禁止招聘广告出现“月薪面议”字样,对劳动者未必不是一件好事情。可惜的是,在我看来,这很可能只是媒体的误读。我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网站找到了《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全文,原文是这样表述的: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应当依法如实告知劳动者有关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很明显,其中并没有明确指出“禁止出现‘月薪面议’字样”。

  现在的问题是:“面议”算不算一种“如实告知”的方式呢?依我看,应该算。因为“面议”的行为是发生在招用的过程中,而不是在招聘完毕之后。更何况,“招工信息应标明薪酬”只是一个原本就有的规定,并不是什么新增的规定。在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而废止的原来的《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中,早就有类似的条款:招用人员简章应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用人数、职业工种、岗位要求、录用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劳动保护等内容。

  换句话说,即使可以将“招工信息应标明薪酬”理解为“禁止出现‘月薪面议’字样”的话,那么“月薪面议”早在2000年《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施行时就该禁止出现了,而不是要等到明年元旦《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正式实施之后。但是事实证明,“月薪面议”出现在招聘广告中并未受到任何阻拦。

  “月薪面议”究竟算不算一种告知劳动报酬的方式?还可不可以继续出现在招工信息中?这至少是存在争议的,同时也是公众非常关心的问题,希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能给出明确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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