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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忏悔 ”不应成政府管理对象

(2007-11-01 19: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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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评论

 

“忏悔 ”不应成政府管理对象

http://hsb.huash.com   2007年11月01日 03:07:48     进入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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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贵峰

  “违法排污必须在媒体上公开忏悔”。据悉,深圳环保部门今年推出一些新规来遏制企业违法排污,仅今年1至9月,就有14家企业在媒体公开忏悔。当地有关官员表示,“把环境行为和企业声誉、企业形象结合起来,将让企业在违法时必须考虑成本付出”。(10月31日《新快报》)

  笔者十分理解

深圳市环保部门推出上述环保新规背后的良苦用心,但对于“违法排污必须在媒体上公开忏悔”这一具体做法,却很不以为然。

  关于道德,我国当代思想家李泽厚先生曾提出这样的观点:必须将两种道德严格地区分开来——— 一种是社会性道德,一种是宗教性道德(即一般理解的道德)。前者关乎“对错”,与法律、政治、公共秩序相联系;而后者关乎“善恶”,与宗教、文化、传统相联结。换言之,社会性道德主要是一种公共道德,针对的是基本的社会秩序和行为规范,具有相当大的客观性和强制性,而宗教性道德则主要是一种个人私德,具有很大的主观性和选择性。

  企业“违法排污”显然是一个社会治理秩序范畴内的公德问题,应该交由公共政策和法律来调整规范,如“银行停止贷款”。在这之外,政府的管理之手若强求其必须“公开忏悔”,无疑又越界、犯戒了,暴露出一种基于褊狭权力优越感的道德自负。

  不能不说这种道德自负在我们的社会治理传统中具有深厚的基础——— 一方面,任何社会问题,无论公德私德之界限,往往都往个人道德身上扯,并牵强附会地将之视为一切问题的总根源;而另一方面,在这种道德浪漫主义的治理思路中,占据道德高位、拥有最高道德裁决权的又只能是政府,政府不仅是行政的权威,同时也是道德的权威。

  然而,道德以及对其管制的泛滥,却并没带来道德境界和水平的相应提升;相反,正是在道德不断被过分干涉、强求、透支和管制下,社会的道德自治能力变得极为缺乏、稀薄,信任危机、伪善充斥,也成为普遍性的症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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