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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评论 |
“忏悔 ”不应成政府管理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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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贵峰 “违法排污必须在媒体上公开忏悔”。据悉,深圳环保部门今年推出一些新规来遏制企业违法排污,仅今年1至9月,就有14家企业在媒体公开忏悔。当地有关官员表示,“把环境行为和企业声誉、企业形象结合起来,将让企业在违法时必须考虑成本付出”。(10月31日《新快报》) 笔者十分理解
关于道德,我国当代思想家李泽厚先生曾提出这样的观点:必须将两种道德严格地区分开来——— 企业“违法排污”显然是一个社会治理秩序范畴内的公德问题,应该交由公共政策和法律来调整规范,如“银行停止贷款”。在这之外,政府的管理之手若强求其必须“公开忏悔”,无疑又越界、犯戒了,暴露出一种基于褊狭权力优越感的道德自负。
不能不说这种道德自负在我们的社会治理传统中具有深厚的基础——— 然而,道德以及对其管制的泛滥,却并没带来道德境界和水平的相应提升;相反,正是在道德不断被过分干涉、强求、透支和管制下,社会的道德自治能力变得极为缺乏、稀薄,信任危机、伪善充斥,也成为普遍性的症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