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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生育可落户让孩子不再无辜

(2007-10-20 2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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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评论

 

未婚生育可落户让孩子不再无辜

http://hsb.huash.com   2007年10月20日 03:23:01     进入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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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徐光木

  福建省公安厅、教育厅等部门近日联合出台《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户口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在校学生未婚生育,其户口为学生集体户的,孩子随外祖父母落户。(10月19日《东南快报》)

  也许会有人担心,如果规定大学生未婚生育子女也可落户的话,不就等于政府认可大

学生的婚前性行为以及未婚生育吗?这种担心不无道理,但我们应该看到,对大学生进行道德教育和道德约束固然重要,但道德教育和道德约束本身是让位于法律规定的,既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大学生未婚不得生育,按照“法不规定即合法”的民事原则,大学生拥有生育的权利和资格是不应有争议的。

  更重要的是,任何生命自出生的那一刻起,就拥有与所有人同等的生存权利,这里的生存权利不仅包括生命和健康的维护权,而且还应包括为社会所认可的权利。就算孩子本不应该出生,然而,生命既然诞生了,他就天然地拥有不受任何侵犯的生存保障权。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和政府如果要课以某种形式的责任,责任的承受者也绝不应该是孩子,而是孩子的父母。

  所以,我们应该做的不是质疑该规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而是应当采取必要的手段规避其不合理的一面,让他们把这种内在规定自觉地外化成自己的行为,从而尽量避免未婚生育等不良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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