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生杀大权6非常调查

(2008-07-07 05:48:35)
标签:

版权转让

出版

焦点访谈

生杀大权

政法委

分类: 法律/生杀大权内的x档案

                            非常调查

                                      (小说) 

 

 

围绕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披露的盘林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违法办案的情况展开的调查,引发了情与法等诸多问题。

 

[疑案追踪]

 

盘林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违法办案一事,被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披露后,有人却提出要“状告中央电视台”,这是为什么?带着这个问题,老枪lq第六次采访了施振发。

  

                               (一)

 

2002年3月23日,星期天。

这天中午,连续阴沉了几天的老天仍然板着个脸,象是世人欠了它什么似的,不肯露出一点笑容。

人们的心情显得有几分压抑。

东升市委政法委副书记施振发心里觉得有几分沉闷,正躺在客厅的沙发上闭目静思。说得准确一点,应该是“反思”。

虽然有天气的原因,更重要的是昨天晚上……

他正在思索着那件事。

突然,一阵急促的电话铃声在房间里响起,凭直觉、也许是预感,他揣摩着“一定有重要的事情!”便习惯的从沙发上弹起来,抓起茶几上的电话,只听从话筒里传来一个中年妇女的声音:

“振发同志吗,我是市纪委李一萍,请你今天下午2时30分赶到我的办公室,有紧急任务。”说完,便搁下了电话。

李一萍是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素有查办领导干部大案、要案能手著称,在全省纪律检查系统享有盛名。人称“李大案”。

在现今的中国,也不知从何时起、是什么原因,有些领导干部非常乐意接到上级组织部长的电话,却特别忌讳上级纪委书记的谈话。

有的甚至是害怕!

听说,省城平和市某局伍局长就“栽”在市纪委书记的谈话上。

一次,该市纪委在查办某正处级领导干部受贿一案过程中,为了核实某个情况,市纪委书记电话通知伍局长到他的办公室。伍由于心里有“鬼”,屁股有“屎”,误以为是自己的“事”漏了“馅”—市纪委掌握了他自己的受贿证据,为了争取个“坦白从宽”,他便主动向市纪委书记交代了其在担任县委书记期间接受贿赂的行为。

你别不相信,这个“局长大人”还曾经是施振发的战友呢。

言归正传,施振发心中无“鬼”,接到市纪委李书记的电话,想的自然是“正道”。

不过,“李大案”在电话里未说是什么任务,他也不便多问.

下午2点15分,施振发就赶到了市纪委书记“李大案”的办公室.见他来得早,“李大案”忙招呼他坐下,并问他看了昨晚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没有?

听她这么一问,施振发猜想她在电话里说的“有紧急任务”,就是他中午思考的那件事。他分析,市委要组成调查组到盘林县。

昨天晚上,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披露了东升市盘林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违法办案的事情。

看完《焦点访谈》电视节目后,他立即打电话给盘林县委政法委书记,请他高度重视此事的处理,争取“变坏事为好事,变被动为主动”。

说着、说着,“李大案”召集的人陆续到齐了。

“李大案”简单介绍昨晚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披露东升市盘林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违法办案的事情后,表情极其严肃地告诉大家,市委对这件事情非常重视,今天上午专题召开了常委会。会上,市委书记李极同志提出了三点要求:一是要高度重视,从切实加强我市政法队伍建设、维护司法公正的高度认识和处理好这个问题;二是要举一反三,认真吸取教训,力争变坏事为好事;三是要在客观公正调查的基础上,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会上,市委决定成立调查组,由下列同志组成:

组  长:刘晨田    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长

副组长:施振发    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成  员:户  易    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汪  平    市人大常委会政法委副主任委员

        户  林     市纪委执法监察室主任

        周列善    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长

        崔卫平    市公安局法制处长

        严杭诚    市委宣传部新闻处长

宣读完市委成立调查组的决定后,“李大案”又对调查组的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接着,她便马不停蹄地带领调查组赶赴盘林县。她必须把这件重大而有影响的事情交待好,不能再出任何问题了。

 

盘林县光明饭庄是专供接待上级来宾和重要客人的地方,上下三层洋楼。从外表看,其貌不扬,但内部装璜考究,各项设施齐备。更主要的是它所处的位置较偏,环境优美,背靠一座大山,前面一条小河,舒适、典雅、安静,适合开展案件调查这类保密性较强的工作。

因此,当盘林县领导把调查组安排在这里时,他们也就客随主便了。

调查组成员在这里匆匆吃过晚饭,便开始了紧张有序的工作。

在饭庄二楼会议室里,盘林县县委常委们都早早地等在那里,个个表情严肃、正襟危坐。

首先,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李大案”传达了市委常委会和市委李极书记的讲话精神,接着,便听取盘林县县委的情况汇报。

盘林县县委书记柳东代表盘林县县委表明了态度,并汇报了县委常委会就《焦点访谈》节目披露该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违法办案的问题所召开的专题会议的情况。

从柳东的情况汇报看,盘林县委对这个问题是高度重视的。

想不到的是,县委常委、公安局长汪志强在表示了一番愧意后,却是满腹的委屈,满脸的感概,甚至是满腔的愤怒。

难道是另有隐情?

从他的汇报中,可以看出,该县公安机关在办理苗富贵涉嫌职务侵占、偷税罪案件(以下简称“苗案”)过程中,关键的环节都得到了省、市有关部门的认可和支持。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和市人大常委会都认为他们是依法办案,甚至有关法律专家也支持他们的观点。

“出现目前这种被动的局面,完全是县法院越权受案造成的。”

说到这里,汪局长显得非常气愤,“呼”的一下拉开放在桌上的提包,抖落出了一大堆材料来。

汪志强身材不高,但很有气势,眉宇间常常透出一股刹气。他虽然不是法律科班出身,但在这之前曾担任过盘林县人民法院院长,在他主政期间,该院连年被评为全市先进法院。他从县法院院长改任县委常委、公安局长,是盘林县委为了改变该县社会治安一度混乱的状况,经反复斟酌所作出的决定。担任盘林县公安局长后,他果然不负众望,仅一年时间,该县就由“乱”变“治”,盘林县的百姓说,“有老汪当公安局长,咱们放心。”

老汪治乱有一套,而且在东升市都小有名气,施振发对此非常清楚,说得早一点,还是在他担任县人民法院院长时,施振发就到过该县法院,并对他有过较高的评价。但老汪为什么会“栽”在“苗案”上呢?难道是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的记者采访、报道有误?施振发边听汇报,边思考。

汇报会结束后,调查组连夜进行了碰头。

想不到的是,讨论中,大家的意见分歧也很大。

就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户易也支持汪志强局长的意见。

而且是旗帜鲜明,态度坚决!

有人甚至提出要“状告焦点访谈”。

这下可难为了调查组组长刘晨田(汇报会一结束,刘的顶头上司—市纪委李书记就返回了市里)。

刘晨田担任过近10年的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长,工作上一贯克尽职守,兢兢业业。长时间的机关工作经历,养成了照章办事、按领导意图行事的秉性。

“这可是个政治任务,处理不好可就……”他没敢往下想。

调查组一时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可调查工作却不能停。

他顾不得上休息,来到施振发住的房间,征求他的意见。

施振发虽然只是调查组副组长,但这次要调查处理的却是政法部门的事情,他必须把问题考虑得更全面一点,更深入一点,更仔细一点,把责任多担当一点,既不能只当“原则领导”、“甩手掌柜”,也不能只当“配角”、“副手”。

实际上,政法委平时在协调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过程中,政法各部门各置一辞、互不相让是司空见惯的,有时甚至要捶桌子、打板凳的,骂天、骂地、骂娘也是常有的事。

你政法委干什么的?不就是替政法部门排排“难”、解解“忧”,给他们撑“腰”壮“胆”,为他们救“急”、救“火”,有时甚至要当他们的“冤大头”!

用政法委机关一些资深的人士的话说,“好事”政法部门自己先“拿下”了,只有碰到难办的事、头疼的事、棘手的事、得罪人的事,他才郑重其事地跑来向你“请示”、向你“汇报”。

只有这时,他才认你是“爹”,叫你是“娘”。

想到这里,施振发只淡淡地谈了四个字:“搁置争议”。

见刘晨田有几分不解的样子,施振发忙招呼他坐下,接着告诉他,市人大常委会对此确实曾有个书面《阅卷意见》,但那只是对“苗案”的当事人苗富贵以县公安局对其限制人身自由和扣押11万元财产的行为,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该不该受理的问题,所答复的书面意见,而对县公安局办理“苗案”的行为并没有作出具体审查。是他们把这两个问题混为一谈了。而调查组的主要任务就是要客观地调查清楚盘林县公安局在办理“苗案”的过程中是否有违法行为,对县法院该不该受理苗富贵提起的行政诉讼问题,却可以暂时搁置起来。

接着,施振发便把市人大的《阅卷意见》递给调查组组长刘晨田。

他仔细地看了起来。

市人大常委会领导的阅卷意见(要点)

李汉平:(东升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一)法院对苗富贵诉盘林县公安局的行政诉讼的立案依据为两点:一是当事人(苗富贵)的起诉书;二是公安局专案组的一个侦查终结报告(无公安局印章),这不符合法院行政审判庭的立案条件。法院行政庭立案的前提条件必须有行政处理法律文书,即使苗富贵不构成犯罪、公安局的行为错了,造成了对苗富贵的损害,那也是刑事赔偿问题。现在法院代行了检察院的职能、监督公安局办案,这是越权。

(二)关于公安对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问题。公安系统有其规定,不是由法院行政庭来定的。苗富贵构不构成犯罪,罪轻罪重的问题,是实体问题我们不涉及,只从程序上来看这个案子。

(三)从全案看,公安的侦查终结报告草稿也是刑事侦查的一部分,其内容也都是反映公安的刑事侦查行为,它是专案组的意见,不是正式文件,不能把它看成是公安局的终结报告,更不能把它作为行政诉讼的立案根据。

(四)既然公安的行为都是刑事侦查行为,法院行政审判庭怎么能受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一条规定:“公安、国家安全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规定精神,县法院对此案予以立案审理,是不当的。所以我认为盘林县人大常委会的请示意见是对的。

费成:(法律顾问)

(一)这个案子我反复看了,如何界定盘林县公安局的行为是刑事司法行为还是行政行为很重要。我认为盘林县公安局的行为是刑事司法行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规定,是针对行政机关的具体的行政行为,而不是刑事司法行为。现在县公安局对苗富贵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刑事拘留、取保候审、扣押财产,都是刑事司法行为,不是行政行为,法院行政庭怎么能管呢?

(三)公安的刑事案件不一定每一件都是对的,即使公安局的一系列刑事侦查强制措施都错了,那也是刑事赔偿问题。

闵亮:(市人大法制委主任)

司卫民律师因事提前走了,他看了这个案子,他的意见是,公安的行为是刑事司法行为,不属法院行政庭受案范围。我本人也同意以上的意见。

李汉平:

你们的请示意见是对的,县公安局的行为是刑事司法行为,法院处理不当。你们下步的工作可这样做:

1、先在县人大主任会议上汇报,统一思想,在法律上取得一致认识;

2、向县委汇报,请县委出面协调,如法院不接受再走个案监督这条路。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很明确,那就是要看县人大敢不敢监督,能不能监督,善不善于监督;

3、走监督这条路,要按省人大个案监督条例程序办。市里也有例子可以参照。先搞一个审查意见,叫法院一个月之内答复,如果法院答复还是原意见,再发一个监督书,仍不纠正,可采取质询、罢免的形式。

闵亮:

要注意质询的方式,不是开辩论会,地位不是平等的,是法院接受人大的质询。当然,在开质询会前,人大常委会各委员一定要对该案统一认识。

李汉平:

在人大常委会各委员统一认识的会上,市人大可派员参加,直接说出我们市人大对该案的意见。

 

刘晨田看完市人大领导的阅卷意见后,心中更加复杂,表情更加严峻。

“难怪盘林县县委常委、公安局长汪志强满腹的委屈、满腔的怒火?”

他来不及多想,开始与施振发商量调查组第二天的工作安排。

实际上,更艰难、更复杂、更富戏剧性的东西还在后头呢……

 

                                       (二)

 

3月24日,他们根据案件性质和调查工作的需要,兵分三路,将调查组人员分成三个小组。

第一组阅卷(查阅“苗案”档案资料);

第二组找县法院、检察院和税务、审计有关办案人员谈话,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三组与苗富贵正面接触,并找其所在村有关方面人员了解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

因当事人苗富贵是本案的关键人物,因此,由施振发带着市纪委执法监察室主任户林前往苗富贵所在的龙川乡锦修村。

其实,早在2001年11月11日,施振发就从省城的《信息早报》上,看到了该报记者采访苗富贵反映该县公安机关违法办案的报道,在去龙川乡锦修村调查之前,他还带上了那篇报道。

为了便于户林掌握情况,在小车上,施振发把那份报纸递给了他。

户认真看了起来。

他被记者敏锐的洞察力所折服;被文中曲折离奇的“故事”所感怀:

“今年2月份,东升市盘林县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该县龙川乡锦修村承包该村渡船的村民苗富贵涉嫌职务侵占、偷漏税款罪,在没有办理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将苗富贵刑事拘留。同时,扣押了苗11万元人民币,并于4月6日对该案作出了侦察终结报告。而苗富贵认为,自己一没职务,二没偷税漏税(他在关押期间,县地方税务局还给他颁发了纳税先进的锦旗),因此,对县公安局指控的罪名及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扣押其11万元人民币的行为不服,遂于今年8月5日一纸诉状将盘林县公安局告上法庭,提出了判决被告限制原告人身自由的行为违法,依法撤消被告作出的非法扣押原告11万元的具体行政行为等五项诉讼请求。”

记者接着写道:“村民缘何状告公安局?公安局又缘何拒不出庭?原告苗富贵是否构成职务侵占、偷漏税款罪?记者日前深入盘林县,采访了此案的当事人、知情人以及相关部门。”

看得出,户林同志被那篇报道深深地吸引住了,直到到了锦修村,他才回过神来。

 

见市里来了调查组,村了里来了不少人,有男有女,有老有少。

有的说是来为苗富贵鸣冤的,有的说是为他作证的,也有不少是好奇、看热闹的。

施振发请乡亲们在村部外头等一等,先单独听听苗富贵的意见。

苗富贵现年39 岁,是盘林县龙川乡锦修村的一个普通村民。坐在施振发面前的他,个头矮小,皮肤黝黑,性格温驯,老诚忠厚,只见他不时地用左手抓着自己的脑袋,右手摸着上衣的扣子,从外表上怎么也看不出竟长有一个敢告公安局的“胆”。

令人想不到的是,看见市委调查组的同志,有满腹委屈的他,先不倒出心中的委屈,却讲了一句令人震惊的话:

“有人要杀掉我全家,有人要杀掉我全家。”

听他这么一说,施振发和户林同志都感到事态严重,心中不免一震。

在讲了一些安慰的话后,施振发请他叙述事情的经过。

原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播出的当晚,他先后接到两个令他心惊肉跳、魂飞胆丧的恐吓电话。

苗富贵是按时间顺序讲出那天事情经过的:

20:30’,他接到第一个电话:

“把你全家人杀掉。”

电话号码5660954。打电话人系本地口音。

21:39’,他接到第二个电话:

“杀掉你全家。”

电话号码5621374 。打电话人的杀气腾腾,令你不寒而栗,但口音辩不清楚。

连续接到两个充满杀气的电话,苗富贵及全家心中充满着惊慌,充满着恐惧。

“ 打电话的家伙肯定跟公安局有关系。”他的大儿子说出让人更加害怕的话。

此时此刻的苗富贵也顾不了许多,慌忙拨打110报警电话。

时间21:41’。

他由于心里紧张,第一次报警未听清接警员的姓名。

苗富贵不放心,21:45’又向龙川乡派出所报警。

他听清了接警员是程所长。

21:51’,他再向110报警。

这次他记住了:接警员是110师主任。

之后便是第四次报警。

他几乎每隔5分钟打一次电话,报一次警。

由此可见,苗富贵及全家当晚心里极度紧张、极度恐惧的样子。

令施振发他们感到奇怪的是,发生了这么重大的情况,盘林县县委、县公安局领导昨晚向市委调查组汇报时,为什么对此只字未提?

是不知道,还是有意回避?

 

施振发迅速与调查组组长刘晨田取得联系,向他通报了这个重大情况,并提议当天晚上将该情况向盘林县县委书记柳东、县长祝为民、县委副书记兼政法委书记祝兵进行通报,尽快研究对策,采取措施,以防万一。

刘晨田完全赞同他的意见。从电话里传来的声音可以听得出,他对此感到非常意外,也非常担忧。

此事不能节外生枝,不能再出纰漏了。

正在这时,从第二组又传来了一个重要情况,苗富贵投诉的第一个问题,也就是县公安局非法限制他人身自由达6天之久一事。而在他们找“苗案”主要办案人员—县公安局刑侦大队长回音谈话时,回却一再坚持是苗富贵为了达到个人的目的,向《焦点访谈》节目的记者谎报了“军情”—反映了假情况,并当场拿出了县公安局对苗富贵的刑事拘留证和局长汪志强批准同意的法律文书,而且两者的时间都是2001年3月12日。

“我们明明是3月12日经局长汪志强批准同意,对苗富贵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根本不存在后来补办的问题。”

第二组的同志告诉施振发,回音说得理直气壮的,并信誓旦旦地讲,“可以以党性作保证!”问他该怎么办好?

“按第二套方案进行!”施振发立即回答道。

 

(三)

 

根据工作安排,在找苗富贵及相关人员谈话、了解完情况后,他们于当日傍晚赶回住地,及时向盘林县县委书记柳东、县长祝为民、县委副书记兼政法委书记祝兵通报了苗富贵曾两次接到恐吓电话的重要情况。要求他们一是要迅速组织精兵强将,立案侦破恐吓事件;二是要确保苗富贵及家人的人身安全。

“如果在《焦点访谈》节目对盘林县公安机关的违法办案的情况曝光后,盘林县发生苗富贵及家人被害事件,就不亚于在盘林县的上空爆炸了一颗‘原子弹’,我们大家都难逃干系!”

施振发表情非常严肃地说。

县委三位领导也感到事情比原来想象的要严重得多,复杂得多,马上对此事进行了部署。

同时,第二组根据第二套方案,立即查阅、封存了盘林县公安局2001年1至6月份的刑事拘留法律文书存根,掌握了原始证据材料。

从刑事拘留法律文书存根上可以看出,县公安局对苗富贵的刑事拘留证的真实日期是3月18日—刑事拘留手续是6 天后补办的。

经调查了解,原来,2001年3月18日下午,苗富贵被关了6天后,县公案局经侦大队长回音突然对苗富贵说,你可以走了,但是得交钱。

已经苦熬了几天的苗富贵为了早点出来,也不敢问个究竟,急忙让家人四处筹措资金,谁知没过两天,说好了的6到7万元,一下子涨到了11万元。

万般无奈的苗富贵只得让家人抓紧借钱。好说歹说,3月18日下午,苗富贵交了6万元钱,又打了5万元的欠条,总算能放出去。

直到这时候,经侦大队才拿出一张拘留证,而且还让苗富贵把办拘留手续的时间18日写成12日。苗富贵不从,他们就不给其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人在矮檐下,不得不低头。”

就这样,苗富贵终于以取保候审的身份出来了。

在经侦大队的一再督促下,剩下的5万元所谓欠款,已在苗富贵被释放的第三天交齐了。然而收了钱,县公安局却没有出具正式的发票,而是由收钱人自己打的“白条”。有了上次的特殊经历,苗富贵再也不敢言“不”了。

根据市委调查组查证和掌握的情况,经盘林县委和调查组共同研究,决定对公安机关违法办案负有直接责任的县公安局经侦大队长回音实施禁闭,对分管经侦工作的副局长郝烙和副大队长周献耕实行停职检查。

在讨论对郝烙的处理时,大家都觉得他冤枉,因为根据有关人员反映,自从汪志强担任县公安局长后,也不知道是什么原因,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办案中的“大事小情”,都是由大队长回音直接向汪志强局长汇报,郝烙其实是“聋子的耳朵”—摆设。

但施振发认为,既然你是县公安局分管经济侦查工作的副局长,在你工作的职权范围内出了问题,你就得负责!在这方面是无“特殊”可讲的。就算是替人背“黑锅”,你也只能自认倒霉!

同时,他们决定以市委调查组的名义,正式找县委常委、公安局长汪志强及有关人员谈话。

是该让他们“清醒”的时候了。

由于采取了果断措施,从而,争取和掌握了工作的主动。

不难看出,这些习惯于找别人谈话、让被谈话人在谈话笔录上签字、按手印的公安机关的干警,当调查组找他们谈话后,让其在谈话笔录上签字、按手印时,显得很不习惯,很不自然,露出一脸的尴尬,一脸的无奈。

然而,本案的另一个重要问题,苗富贵两次接到恐吓电话的事,却无法突破。

原来,经县纪委初查,给苗富贵两次打恐吓电话的人,使用的都是公用电话,根据公用电话话主回忆,打电话的人身高1米7左右,年龄约45岁,很可能是同一人。考虑到纪委的侦察手段所限,此事的后续工作,由县公安机关立案侦察,市公安局加强指导,县纪委加强监督。

 

(四)

 

调查组经过几天几夜的工作,盘林县公安机关违法办案的事实基本查清。

调查期间,市纪委书记“李大案”曾两次听取调查组的情况汇报,对他们的工作给于了充分的肯定。市委调查组《关于盘林县公安局不依法办案情况的初步调查报告》材料,也按要求于28日中午由市政府办公厅电传到省政府办公厅。

按常规,调查组的工作可以暂告一段落。

可正在这时,又出现了新的情况:省公安厅调查组的负责同志对东升市委调查组的《调查报告》提出的问题持有不同意见,盘林县有关方面的负责同志甚至认为《调查报告》违背了实事求是的原则。他们认为,“《焦点访谈》也要实事求是。”

据了解,省公安厅还准备就此案专程到京向公安部汇报。

其实,在市委调查组到盘林县的第二天上午,省公安厅工作组也赶到了该县。只是市委调查组先到了一天,并在关键问题上“抢”先了一步,掌握了盘林县公安机关违法办案的重要原始证据。

施振发认为,由于看问题的角度不同,以及其他方面的因素,对同一个问题,不同的部门(单位)有不同的看法应该是正常的,关键是敢于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敢于对法律和事实负责,而不能受外界的干扰。

东升市委调查组按照市委的要求和省公安厅调查组提出的疑异,围绕《焦点访谈》反映的问题,一件一件的调查核实清楚。

他们自信《调查报告》是实事求是、经得起检验的。

“市委调查组只对法律负责,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

正在他们的《初步调查报告》遭到一些人质疑的时候,得到了市委书记李极和市纪委书记“李大案”的支持。

3月30日,在经过对一些材料作进一步的补充后,市委调查组对《调查报告》作最后一次修改。

“非常调查”历时7天,先后找了8名县处级干部、9名科级干部、14名一般干部、16名群众谈过话,查阅了1123页案卷材料和其它档案材料,形成了市委调查组的正式《调查报告》,完成了市委交给的任务,受到了市委领导和人民群众的好评。

 

附:

关于“3·22” 《焦点访谈》披露盘林县公安局不依法办案情况的调查报告(摘要)

一、关于盘林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在办理“苗案”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问题。

1、办案人员违反规定,对苗富贵采取强制措施的问题。

2001年3月12日,县公安局办案人经侦大队大队长回音、副大队长周献耕、民警于幸龙,将苗富贵传唤至盘林宾馆小楼401房间进行讯问,3月14日报经县公安局局长汪志强批准,对苗富贵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但案件承办人未办理刑事拘留证,直到3月18日对苗富贵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才补办了一个刑事拘留证,拘留证的时间也由3月18日改为3月12日,致使苗富贵被公安机关违法限制人身自由6天。

2001年8月3日,苗富贵以不服盘林县公安局对其限制人身自由和扣押11万元的行为,向盘林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8月22日,县公安局提请县检察院批准逮捕苗富贵。8月27日下午经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批准,对苗富贵执行了第二次刑事拘留,8月28日县检察院以“苗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逮捕。8月29日下午县公安局对苗富贵予以释放。

我们认为:盘林县公安局两次对苗富贵采取刑事拘留措施,限制苗富贵人身自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

2、违反规定,将11万元暂扣款以“罚没收入”予以追缴的问题。

2001年3月17日、20日,盘林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办案人员朱献恩、侯劲、吴新龙,在扣押苗富贵人民币11万元时,7万元打的是“白条”,另3万元连“白条”都没有。在“苗案”还没有侦查终结的情况下,2001年3月21日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以“苗富贵职务侵占”为罚没事由,将苗富贵的暂扣款11万元交到了县公安局财务审计科,4月9日以“罚没收入”的名义上交到县财政。我们认为盘林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和关于罚没收入的有关规定。

3、盘林县公安局没有依法应诉、执行生效判决的问题。

8月9日县法院受案后,向县公安局送达了苗富贵的起诉状和县法院的举证通知书,县公安局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举证。10月9日,县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县公安局作为被告没有出庭,10月22日县法院作出(2001)盘行初字第007号判决:“1、确认被告盘林县公安局对原告苗富贵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违法;撤消被告盘林县公安局扣押原告苗富贵财产人民币11万元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予以返还给被告人。2、被告赔偿对原告限制人身自由的损失费73.36元。”县公安局收到该判决书后,未在法定期限提出上诉,11月9日,该案判决生效。我们认为,盘林县公安局不依法出庭应诉,判决生效后,又没有依法执行实属不妥。

二、意见和建议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3月22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披露的盘林县公安局在办理“苗案”过程中不严格执法的问题,基本属实。造成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盘林县公安局及经侦大队受利益驱动,办案人员法律意识淡薄,作风不实,不按程序办案。

为此,我们建议:

1、盘林县公安局党委要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披露的盘林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不依法办案这件事,认真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在全体干警中开展学法、严格执法的学习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公安队伍的政治素质和执法水平。

2、纪检监察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盘林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朱献恩、侯劲、吴新龙等三人立案处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盘林县县委常委、公安局局长汪志强、分管经侦工作的副局长郝烙调查处理。

3、盘林县人民法院(2001)盘行初字第007号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盘林县公安局应依法执行。

4、全市政法系统开展一次教育整顿,以盘林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不规范执法行为为反面典型,开展一次执法大检查,进一步规范全市政法系统的执法行为。

 

 

 

                                                 中中共东升市委调查组

 

                                                     2002年3月30日

 

[老枪lq点评]

 

你公安机关可以拒不执行法院生效的判决;没有办理法律手续,你公安机关就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交钱就放人,打个“白条”了事,有的甚至连“白条”都没有,法律岂不成了儿戏?!党委政法委不能视“儿戏”而不顾,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党委政法委的神圣职责。《非常调查》的结果再次证明了这一点。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