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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知识(19):时点与时限

(2015-12-05 02:49:16)


     具体到我们设想的这种情况,单位A必须在10日内向上级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接受上级行政复议机关的审查。我们要注意的是:“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处理职工B)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要求提供的是“当初”(这个“时点”)的证据、依据而不能是后来的“人造证据”(即“虚假的事实”)!

袁萌 125


普法知识(19):时点与时限

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时点”,及其所依据的事实都是确定的,不依时间而变化。在行政复议中,这是一条非常重要的原则。
我们设想一种情况,单位A对本单位职工B作出一项行政处分,职工B不服,在单位内部折腾近二十多年仍然得不到合理、公平的解决。现在,职工B到单位A的上级机关提出行政复议,行不行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也就是说,有国家法律替职工B做主,主持正义。怎么办呢?处理程序是怎样的呢?

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具体到我们设想的这种情况,单位A必须在10日内向上级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接受上级行政复议机关的审查。我们要注意的是:“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处理职工B)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要求提供的是“当初”(这个“时点”)的证据、依据而不能是后来的“人造证据”(即“虚假的事实”)!

袁萌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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