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5日,在“8.5拍卖会”举办过后,永中科技的外方股东被彻底剥离,由此暴露出新永中的一个致命弱点。这是什么呢?
所谓“致命弱点”就是指可以使其丧命的弱点。根据“永中Office软件著作权究竟属于谁?”博文(8月13日发表)的论述,“严格地说,永中Office的软件著作权属于无锡永中科技合营的双方,即“中方”与“外方”共同所有。”而所谓“共同所有“也就是”共同享有“、”共同拥有“的意思。
2009年12月22日,方存好与唐敏所签订“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本身就是非法的,其根本原因是永中Office的知识产权(比如,软件著作权)为双方股东“共同所有”,如同“婚后财产”,怎么能够单方面的随意进行处置,而不征得另一方(即外方股东)的同意呢?由此可见,新永中赖以生存的这份“合同”缺乏牢固的法律基础,这就一个致命的弱点。因而,在“8.5拍卖会”之后,外方股东被彻底剥离出去,新永中的戏就很难再继续演下去了。
新永中的这一致命弱点,是否可以弥补呢?如果“8.5拍卖会”能够正常进行,不搞什么“组包整体拍卖”(其中肯定有恶意串通竞拍的猫腻),进行真正的“公开竞价拍卖”,新永中”回购“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还不很大。但是,很不幸的是,“8.5拍卖会”的实际竞价拍卖过程是否完全符合(或遵守)竞拍操作规则,使其在法律上确实有效,是大有问题的(我将进一步揭露)。
有一种观点认为,“外方股东Evermore,仅仅是一个"壳公司",不具备任何研发实力,不可能拥有永中Office知识产权”。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因为,对于中外合营的无锡永中科技而言,外方股东(即百慕大永中科技)是一个”法人“,具有法治虚拟”人格“,与中方股东在法律上是完全平等的。怎么能说外方股东不可能拥有知识产权呢?永中Office的完整的知识产权应该为中外股东“双方拥有”,不能说只有中方股东(经济实体)才能拥有永中Office的知识产权。
毫无疑问,永中Office的软件架构师曹参不是“神”,而是一个普通的凡人。凡人总是有去缺点或不足。我们不能拿曹参个人的某些非本质性的缺点,甚至某些工作上的错误,去完全否定他在创建永中Office过程中所发挥的关键作用。实际上,这种作用(作为软件架构师)是很难替代的,甚至是不能替代的。在这个地球上,恐怕第一个形成“集成Office”完整观念的人就是曹参。
在此,我透露一点“情况”,在“8,5拍卖会”之后,外资被彻底剥离,曹参所代表的外方股东肯定要作出最强烈的“反应”,曹参个人是否能够再继续控制“整个局面”,我们不得而知。外方百慕大永中的董事会也不是吃素的,总是软里吧唧的。我们不希望永中科技破产的事情继续闹下去,以致事态发展完全失控,把事情”搞大了“,“捅上去了”,到了那时,谁也不好出来收场。
说明:我希望大家参与这个问题的讨论,发表不同观点,光靠骂人并不能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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