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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中科技破产与方存好其人

(2011-08-03 05: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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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存好是何许人也?其年龄、出生地,是男是女,我们都无兴趣。在本文中,我们只把方存好视为无锡永中科技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中方股东委派的代表人,同时,该人还在无锡新区政府兼任管委会主任助理之职,即所谓“手中有公权”之人也。

        2008311日,无锡新区经济发展集团总公司与百慕大永中科技(Evermore Software, Ltd.)签订“重组协议”(简称“3.11合营协议”),确认了无锡永中科技公司是中外合营企业,不仅仅是合资企业,保证按照此协议修改“合营章程”以及“合营合同”(见“重组协议”的3.1.1条款)。既然永中科技是中外合营企业,那么,永中科技公司就该有“合作运营”的章法,白纸黑字,双方不得违约,这是公认的常识。

        从实质上来说,“3.11合营协议“是解开有关无锡永中科技破产整个谜团的一个“关键”,这也是我们过去长期以来所忽略的一个方面。简而言之,方存好是无锡永中科技中方股东委派到该公司执行“3.11合营协议”的代表人(或称“使者”)。应该认为,一味地纠缠方存好个人的“喜好”是没有什么实际意义的。

        实际上,从“老永中”转向“新永中”平台代表了无锡永中科技中方股东的意志(即所谓“拿定主意”),方存好只是前端导演而已。201017日,作为“新永中”平台法律载体的永中软件公司刚一设立完毕,中方股东立即动手,开始整治外方股东的代表人曹参,2010210日,设法将其进行“境内管制”,限制其自由出、入境。从此,曹参失去了人身自由,其无锡的住所也被停水停电,曹参成了名副其实的流浪汉,实为可悲也。

       对此,曹参被逼无奈,于20101127日,将中方股东代表人方存好告上了法庭。为此,中方股东立即作出强烈“反应”,利用其手中的“公权”及“关系”,指使并且默许其属下的关联控股子公司(即原无锡永中科技的大房东、无锡高新科技创业发展有限公司),以讨债(即讨还无锡永中科技办公用房的租金)为由,在2010127日,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无锡永中科技破产,试图把外方股东百慕大永中科技的一切合法权益全部“清零”,手段何其狠毒也。至此,中方股东完全撕毁与外方签订的“3.11合营协议”,露出了真面目。

        在我看来,曹参是个“大傻帽儿”,有冤不会申(冤),有苦不会诉(苦),整天揪住方存好没有完,也没有了。如果方存好下台走人,曹参去找谁说理?现在已经到了深入实施ECFA协议的时代,曹参应该手拿“3.11合营协议书”去找中方大股东说理去,(在中国的首都北京)还怕他们不成?方存好导演的坏事太多,你赶紧去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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