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设立永中软件,中方股东既违约也违法

(2011-08-02 20:27:23)
标签:

it

    当今,永中“小毛头”都聚集在永中软件跟着瞎闹(即没有来由或效果的做事)。我想说说他们。

          81日,《中国经济周刊》发表文章,题为“微软麻烦制造者倒下了”,文中有关设立永中软件的某些官方说法,在国内公众面前是首次出现,值得我们仔细地品味一番。该文说:“永中软件方面回复《中国经济周刊》称:“20101月,中方股东通过合法程序,推动由永中科技象征性出资1万元、华软投资基金出资2500万元在无锡高新区共同设立无锡永中软件有限公司。”同时,文中还说:“永中科技以知识产权的共享为代价换取对其51%的控股权,同时永中软件全面接受原有研发团队和研发任务。”进一步文章指出,永中软件方面认为:“实现以 “新永中”为平台,继续永中品牌及永中Office的发展,能有这样的重组结果是“不幸中的万幸”。”

          从上述文字我们可以看出什么呢?无锡永中科技的中方股东认为:“设立永中软件,以此为“新永中”的平台,继承“老永中”的品牌及其发展路线。这一“重组”是“不幸中的万幸”。”換句话说,由无锡永中技的中方股东所主导的这次“重组”是”不幸中的万幸“。那么,我们要问,这次由中方股东单方面所推动的“新重组“是否意味着终止与外方股东的”合作经营“的协议?请见,2008311日,中方股东与外方百慕大永中(Evermore Software, Ltd.)所签订的那份有关双方进行“合营”的”重组协议“。事实十分明显,这是中方股东违约在先。

          该文还说:永中软件方面王元兵总经理(代)向本刊记者解释称,“出资一万元人民币,设立永中软件公司是公司经营层面的事情,并不涉及公司资本的变动,不需要全体董事会成员的签名同意。”我们要问,这个象征性出资一万元人民币设立永中软件的伎俩(即不正常的手段)是不是由中方股东的“谋士们“策划、设计出来的?如此这般,设立永中软件就变为(永中科技)公司经营层面的事情,并不涉及公司资本的变动,因而,不需要全体董事会成员的签名同意。”毫无疑问,这是明显的“避法”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

          大家知道,无锡永中科技是中外“合资”,而且是中外“合营”的高科技企业,应当按照中外“合营”的章程运作,中方股东不能单方面地一意孤行,严重损害外方股东的合法权益。中方想要摆脱外方是完全可以的,但是,首先应当解除那份“重组协议”(所谓“3.11”协议),不要搞小动作。公司负债运营是正常的事情,对外方股东不要玩“国人把戏”,与他们玩“权术”,拿“上面的意见”吓唬人。在实施ECFA协议的今天,玩这套鬼把戏肯定行不通。不信,我们走着瞧。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