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今,裁定永中科技破产清算,时间已经过去两月有余,但是,仍然不见什么实际清算行动。何故也?
实际上,永中科技公司不仅是中外合资企业,而且还是中外合营企业,具体来说,就是中资与外资(即台资)的合营企业,请见7月29日发表的“永中科技破产与中方股东的违约责任”一文。根据“重组协议”修订的合营章程中,明确规定,合营双方彼此尊重,不得损害对方的核心利益。同时,“重组协议”第3.1.2条款规定:“保证其所委派的董事就本协议所约定的事项,作出并通过相应的董事会决议。”但是,很不幸的是,由中方委派的永中科技董事长方存好单方面的所作所为完全违背了永中科技公司的合营宗旨,严重损害了外方合营者的核心利益(比如:非法掠夺外方原创的知识产权),掏空合营企业。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5月10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永中科技破产清算的法理依据(或前提)就是建立在由于中方合营者违约所造成的既成事实之上,也就是说,裁定永中科技破产,必须承认永中软件的非法设立以及单方面掏空合营企业等违法(即违约)行为。简而言之,裁定永中科技破产清算的法理基础是建立在中方合营者的违约事实之上,因而,使该裁定难于实际执行。如果实际执行破产清算程序,必将直接导致永中科技合营双方之间的法律诉讼,换言之,必将直接导致台资合营企业依据ECFA协议对中资合营者违约行为提起法律诉讼。
有人认为,永中科技破产清算,时间已经拖得很长了,而我则认为,目前的实际情况只是“热身”运动,双方还没有“出拳”动真格的。在ECFA的大背景下,永中科技破产“骑虎难下”是一出好戏,类似韩国电视连续剧,情节复杂而有趣,值得大家慢慢地细细品味。
说明:永中(Evermore)的集成办公产品已经走出国门,而且名气不小。在我们国内,如果把曹参“逼死”了,在ECFA东风的吹拂下,曹参一定还会在海峡的另一边,依托百慕大永中合法持有的注册商标,“重整旗鼓”,从国外市场再杀回大陆老家,比如,江苏无锡,(*^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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