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1日,国内突然冒出两个“永中”,哪一个是真“永中”?哪一个是假“永中”呢?谁是,谁非呢?怎么判断?
我们假定有两个企业,一个叫A,另一个叫B,而且,B由A演化而来,怎么辨别B的真伪呢?一般而言,这里没有什么“确定性”好说。什么叫“B由A演化而来+(比如,A投资B)?B是否遗传了A的某些特性?比如,我们设想,国家明文规定,如果某类企业A进行演化时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则,也就是说,使其演化物B类企业也必须具备A类企业所具备的某种特性。这就叫做“遗传”。这好比说,父亲、儿子与孙子都必须具有同一个姓氏,否则,就要乱套了。
实际上,国家为了保护有外商投资的企业(假定称其为A类企业),明文规定,对其再投资的企业(比如说,B类企业)必须在营业执照的企业类别栏目注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的字样,表示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权益的尊重。请见:《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的第八条款。
7月11日上午,百慕大永中科技发表声明:永中软件非法销售Office;在同一天下午,永中软件发表声明,驳斥百慕大永中科技:不存在非法销售。人们不禁要问:谁是对的,谁是错的呢?一般而言,两个企业“打架”,外人看看就算完事。但是,这次情况不同,永中科技正好是上述的A类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其合法的演化物B类企业,在其营业执照的企业栏目里面应该加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的字样,以示对外商投资人投资权益的尊重。但是,很不幸的是,永中软件营业执照的企业栏目里面并没有加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的字样。这是双方争执的要害问题。至此,两个永中的“是非问题”就不难辩明了。
方存好与谈敏的根本错误就在于:完全忽视了无锡永中科技公司是一个中外合资企业的客观事实,一味地蛮干,既害了自己,又害了别人。如今,“核高基”软件项目弄丢了,永中Office名声搞坏了,硬要造出一个“永中软件”是何苦呢?我还是那句老话:路见不平事,拔刀相助也。
说明:设立永中软件,为什么一定要取得永中科技董事会的一致同意才算合法?而不能由中方股东一个方面的推动来决定?从本质上来讲,这是考虑到对外商投资人投资权益的尊重(不能无故撇开他们),这是我们的国家政策,不能当成儿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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